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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查核|美国起诉中国官员,是以捏造的指控行使“长臂管辖权”吗?

结论:误导

一分钟完读:

四月中,美国司法部以从事“跨国骚扰”为由,起诉44名嫌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的警察、官员及两位在美国公司工作的华人。中国政府随后批评美国的行动是“跨国镇压”,以“基于捏造的指控,对中国公民行使长臂管辖权”。

亚洲事实查核实验室详阅起诉文件后发现“捏造指控”的说法具有误导性。美国司法部门公布了大量证据支持其指控。

中国官员的言论也混淆了“长臂管辖权”与“境外管辖”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中国对美国将其法律适用至境外的指责,虽然在某些方面是合理的,但却忽略了中国自己最近所颁布与适用的法律中,同样有境外适用的规定,其借此扩张的权力,同样令人不安。

深度分析:

4月17日,美国官员在两宗刑事案件中,总计对44名中国公民提起刑事追诉。其中一宗案件控告34名中国警察;另一宗案件的10名被告中,有6名中国警察,2名网信办官员和2位民间公司职员。美国司法部指控他们骚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批评态度的美国居民。

中国驻美大使馆发言人刘鹏宇随即对路透社表示,“美国方面根据捏造的罪名行使长臂管辖权(长臂管辖)。”中共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在4月21日的记者会上指出,“美方有关指控完全是政治操弄,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刘鹏宇和汪文斌的声明,呼应了今年早前中共外交部批评美国“恣意行使司法权”。

对于骚扰的指控,美国官方是否提出了证据?

是的。美国对于骚扰的指控,确实提出了证据。第一案起诉书共89页,其中在第86至160段描述了中共公安部34名官员如何骚扰14名美国居民。第二案82页的起诉书中,第24至176段的针对其他10名中国官员的骚扰行为,提出了详细纪录文件。对于所指控的线上骚扰行为,这两份起诉书提出了图片、引文、以及中共公安部团队成员内部通讯的摘录。

例如起诉书引用了一条推文,它来自一个社交媒体账户,设立这个帐户的目的是骚扰一位受害者,内容是:“我想请所有网民不要被谣言、流言和强奸犯、瘟疫鬼(编按:指这位受害者)控制的媒体所利用!”

2020年5月31日,涉嫌骚扰者在纪念1989年天安门广场抗议活动的视频会议上发表的另一条评论是:“所有民运人士家属的母亲去死吧!!你难道没有一点想法,你当时在天安门杀了多少士兵,抢了多少枪,烧了多少坦克?”

起诉书提到,一名嫌疑人删除了15名美国居民的Zoom账户,原因是怀疑这15人和居住在美国的一名中共批评者有关。

两名在美华人在纽约被捕,他们被控在美国运作“境外警察局”,图左为其中一名嫌疑人。

本案是否属于行使“长臂管辖权”的案件?

刘鹏宇批评美国行使“长臂管辖权”。但亚洲事实查核中心发现,美国本案件中行使的不是“长臂管辖权”。国际法专家、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的威廉·道奇(William S. Dodge)教授向亚洲事实查核实验室表示,所谓的“长臂管辖权”(长臂管辖)并不是国际法上的概念。实际上,此处所讨论的议题是美国法律制度中行使的刑事管辖权的界限。

事实上,同样在四月下旬,美国联邦检察官也宣布逮捕了两名卢姓与陈姓的在美华人,他们被控在纽约设立“境外警察局”。美国纽约东区检察官办公室战略运营与传媒官员(Strategic Operations& Communications Officer)丹妮尔·哈斯(Danielle Hass)对亚洲事实查核实验室解释本案时说:“在联邦法院管辖区域犯罪之人,美国法院皆得行使管辖权;嫌犯的国籍为何,在所不问。”

她强调:无论是本案的卢姓与陈姓被告,或周一所公布的起诉书中之任一被告(按:指前述的44人),都有权行使管辖权,因为他们被控的行为地都在纽约东区。

台湾制宪基金会董事,国际法专家宋承恩对亚洲事实查核实验室表示:依上述美国官员所指出,本案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之依据,属于刑事管辖权的“属地主义”,意即犯行如果发生在法院管辖区内,法院即可行使刑事管辖权。实务上,这是属于一国刑事管辖权的界限问题。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上都有相同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两名被控在美国运作“境外警察局”的嫌疑人在纽约出庭。

究竟甚么是“长臂管辖”?

宋承恩说,“长臂管辖”与上述的“属地主义”不同。“长臂管辖”一词,如同道奇教授受访指出,是美国在州与州之间对个人管辖的界定规则。倘若A州立法规定该州有权管到身处B州的人民,则法律上要问:A州如此立法的依据何在?是否B州的人民与A州有怎样的联系?

扩展到国际法上,若是A国立法,授权自己管到B国人民或实体(例如公司)之行为,法律上同样要问:A国如此立法的依据何在?中国的讨论中,同样称此为“长臂管辖”,但宋承恩指出,为避免与美国法上的概念混淆,应称之为“境外管辖”(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主张“境外管辖权”的例子,例如1980年代美国为防堵苏联取得军事上的机敏科技,立法禁止位于任何地点的任何人,向苏联输出该等科技。或在著名的“孟晚舟案”中所依据的立法,基于美国对伊朗的制裁,禁止任何个人或公司与伊朗的实体进行机敏物件的交易等。

宋承恩指出,不论称之为“长臂管辖”或“境外管辖”,上述立法例指向主张此种管辖权者,其管辖权之界限,与刑事管辖权的界限,属于不同事物范畴的管辖主张。

华为现任副董事长孟晚舟曾经被美国政府指控违反美国对伊朗制裁规定。是美国行使“长臂管辖”的案例。

中国官员在批评“长臂管辖权”时,真正要批评的是甚么?

中国真正反对的,是美国在境外行使刑事管辖权。

新加坡国际法专家Zhengxin Huo和 Man Yip在《中国法律的境外适用:神话、现实和未来》一文中,指出:“中国政府所强烈谴责的美国长臂管辖权实践,特别指的是美国单方面将其国内法律用于境外,对外国实体和公民实施制裁,而这种行为在国际法中没有合理的基础或理据。”

不可讳言,美国确实不乏基于自身利益,将其法律适用于境外的例子。最近的包括将嫌犯拘禁于关塔那摩湾以逃避司法控制,或以非法揭露美国机密的罪名起诉维基解密创始人朱利安·阿桑奇。然而,美国制度上仍存在制衡机制,以确保当局不会对任何境外人士恣意起诉。

道奇教授指出:只有在所指控的罪行符合刑法上的明文规定的情形下,美国当局才提起追诉。同时,法院对于法律的域外适用,会施以较严格的审查把关,这意味着除非法规明确表明它在境外也适用,法院通常仅将法规限制在国内适用。法院还适用一项假定,即国会不打算违反国际法,因此法院在解释法律(包括刑法规定)时,会实践“符合国际法解释”,而不将法规解释为以违反国际法的方式,在域外适用。

但中国法律中,是否同样存在境外适用的情形?

同样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结论:

关于美国对中共公安部门官员提出的指控“没有依据”的说法是具有误导性的。 AFCL认为美国司法部门的确向法院提交了相当的证据以支持其起诉,并非全无证据。

AFCL还发现,中国外交官批评美国起诉中国公民的案件是“长臂管辖权”,这是误用法律概念。中共当局实际上评论的是美国对外国公民或实体行使刑事管辖权。但中国自己的法律里,同样有适用境外的规定。其借此扩张的权力,同样令人不安。

责任编辑: 李华  来源:RFA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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