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度的国安立法实施后,中港的公权力制度进一步靠近,亦与民主国家进一步分开。欧美阵营国家一是关注国安法涉及的关键内容如“国家秘密”、“境外干预”等,定义空泛,导致犯禁界线不确定,二是担心当局执法权力过大(如可延长拘留时间、禁止会见指定律师),削弱受查者的应有权利,影响他们的国民在香港的活动范围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