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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翔:中共开始对香港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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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析看,(一)中央通过国安公署植入一块社会主义式的权力架构,违反了《基本法》第五条关于香港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承诺;(二)中央通过国安委直接介入特区事务,违反了《基本法》第十六条关于特区自行处理特区事务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二条关于内地机构不得干预香港特区事务的规定;(三)违背了《基本法》第二条关于香港实行高度自治的承诺。这些违反了《基本法》立法原意的安排,其实就是为了在不改动《基本法》任何文字的表像下,实现了修订《基本法2.0》的愿望。

粤语组制图

最近,十三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中共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在“两会”期间接见港区政协委员时,提出香港要有“零起点思维”。根据有线电视引述政协委员何汉权的话,夏宝龙说:“面对未来他提出一个‘零起点’的思维,即是重新面对复杂形势,重新出发。”何汉权的引述语焉不详,也未见官方报导,所以究竟什么是“零起点思维”,目前还没有权威解释。

从字面上看,“零起点”有“从零开始”的含义,有“从新来过”或“从头做起”的味道,更有“告别过去、从新开始”的意义。

从夏宝龙在多次讲话中都盛赞香港是中共的“掌上明珠”,又力数香港的十大优势(4月15日在国家安全日的讲话)、香港与内地其他城市的十大不同(2月26日接见工商界人士的讲话)等等,在在都显示中共对香港这个资本主义城市感到满意,没有太大的抱怨。那么有什么需要“从零开始”呢?笔者认为,“从零开始”就是要建立一套过去所没有的制度。香港过去所没有的是什么呢?就是一套让中共可以直接管理香港的政治制度。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必须提供一些背景资料。早在2017年,即香港“回归”20周年时,中共就通过一些御用学者提出要制定“基本法2.0”的建议,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强世功一篇文章:“中央治港须认真面对高度自治难题”,指出香港社会出现的种种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皆因为中央政府囿于《基本法》高度自治的束绑,无从着手帮助香港解决这些问题,造成社会不稳定,给占中等社会运动有可乘之机。强世功是香港政策白皮书的撰稿人之一,在白皮书里首次提出中央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这个崭新观点,所以他的言论代表中共官方的看法。他认为,为了解决《基本法》第一版高度自治条款(即《基本法》第二条)对中央政府形成绑手绑脚的局面,是时候考虑制定基本法2.0版本。他在结论中说:

“香港回归二十年的实际既证明一国两制”的成功,但也暴露出其中的问题,尤其是中央治港面临的“高度自治难题”。基本法是在20世纪80年代的特殊历史环境下设计出来的,而经过30年的发展,时代主题、国际形势、国内中心工作、香港在国家战略格局中的定位、香港的现实问题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就意味着“一国两制”作为“道”可以不变,但体现“一国两制之道”的基本法作为一种“术”需要与时俱进。这种“术”的变化并不是要修改基本法的条文,而是将基本法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术”,用新的理论、原则、方法和技术来充分运用基本法、丰富基本法的内涵进而发展基本法。而这一切就需要直面“高度自治难题”,运用基本法的思维和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些难题,从而把20世纪80年代形成基本法1.0版本升级到2.0版本,丰富和发展“一国两制”,把“一国两制”事业推进到新的历史时代(见强世功:“中央治港须认真面对'高度自治'难题”,载《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第3期(总第207期),2017年6月。文章洋洋洒洒达接近16,000字,十分详尽地分析了为什么中央需要透过修改基本法2.0才能够落实对香港的全面管治。

根据他的理论,中央受制于《基本法》赋予香港的高度自治权,以至无法进行种种改革,例如:

政治问题上无法克服日益恶化的国家安全危机;

行政问题上无法在香港建立一套高效的管治机制;

经济问题上无法为香港规划长远的发展战略;

社会问题上无法协助香港解决它的“深层次矛盾”;

思想问题上无法落实“去殖民化”和培育爱国主义,使人心回归。

他认为,回归20年以来,中共对香港是“统而不治”,因此才出现上述种种问题。修订《基本法2.0》就是要改变这种“统而不治”的局面。这种论调,在香港回归20周年的时候甚嚣尘上,除了强世功外,另一强硬派学者、北京航空航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也说,回顾回归20年的香港治理,对香港承担的国家义务在法理与政策上体现较少,更多处于模糊的主权法理及实践性学习香港现代化经验的层面。与中央惠港安排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香港对国家义务长期持有负面态度,如23条立法、国民教育、违法占中、旺角暴乱、立法会港独宣誓等。因此,他认为应以今年(即2017年)为基点,未来30年需认真思考香港新的历史定位与功能,将香港的“一国两制”实践推进到“二期工程”或2.0版本。令“一国两制”与时俱进。

这些资料说明,自从2017年开始,中共就念兹在兹地要部署修改《基本法》赋予香港高度自治的规定,让中央可以名正言顺地干预香港的内部管治。这些背景有助于我们理解夏宝龙的“零起点思维”。

“基本法2.0”的提出是在2017年,是2019年“反送中运动”之前两年,当时中共已经开始在谋划改变香港的“高度自治”。所以,有没有“反送中运动”,中共迟早是要改变《基本法》赋予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反送中运动”只是加速这个日子的到来。中共借着镇压“反送中运动”,趁机强行推动《国安法》,剥夺香港的高度自治权,从而解决强世功口中“统而不治”的问题。

2020年的“港区国安法”和2024年的“23条立法”为中共建构了一个可以让中央直接在香港行使职权的政治架构,这个崭新的政治架构有三大特点:

第一,在特区资本主义架构内,强行植入一块“社会主义”式机构,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公署”(以下简称“国安署”),它有以下特点:

它的组织和人事是由中央直接任命,不受特区政府节制(NSL48,即国安法第48条,下同)

它可以直接在香港办案(NSL55,56)

它办案时可以适用大陆的法律和司法程式(即采用大陆的公、检、法系统)(NSL56、57)

由它签发的法律文书在特区具有法律效力(NSL57)

它在香港办案时不受任何香港法律规范(NSL60)

它在香港办案时香港政府各个部门需要予以协助及配合(NSL60)

特区政府在任命警务处危害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NSL16)和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NSL18)前行政长官必须书面征求公署意见(直接插手特区人事任命)

必要时可以从内地调动武警进入香港协助其执行任务(NSL16)

必要时按照55-57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送到大陆受审,但这并非正常的“引渡”,所有涉及“引渡”的司法限制(借以保障嫌疑人的权益)都变成无效

加强对在港的外国、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媒体的管理(NSL54)。

从这些特点看,国安公署实质上成为特区的“太上王”,不但中共的专政机器(公、检、法)可以直接伸入香港,而且香港的专政力量(警队)直接听命于北京。由于它位于法律之上,无形中就成为香港的太上王。

除了这些条文具有强烈的社会主义色彩外,23条立法还输入习近平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香港的国家安全指导思想。中共官方传媒都已经指出习近平的“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是政治安全,而政治安全的核心是中共的执政安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这种以立法形式来保证执政党的执政地位,是社会主义的特点,绝非资本主义所有。所以说,国安署的成立,是如假包换地把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嫁接到香港,违背了《基本法》第五条关于香港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承诺。

第二,在香港政府原有内阁之上,架设一个“超级内阁”,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安委”)

过去殖民地时期,“港督会同行政局”是港督的内阁,回归后,“特首会同行政会议”是特首的内阁。《国安法》在特首内阁之上架设一个国安委,变成特区的“超级内阁”,其超级地位见诸如下特点:

一,从组成看它的“超级性”

国安委主席是行政长官,成员包括原有行政局(内阁)三司(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所有“强力部门”的负责人,例如: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都是成员。这个架构比原有“特首会同行政会议”要庞大得多。

二,它设立一个顾问: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国国务院指派,目前由中联办主任郑雁雄兼任。这样一来,郑雁雄就有两个身份:中联办主任、港区国安委顾问。很明显,他将成为特区实质的最高领导人,名副其实地是香港特区党委书记。同以前比,理论上虽然他是(地下)特区党委书记,却没有直接参与特区政府工作的机制,现在有了国安委顾问一职,他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参与特区政府的各方面的决策。

三,从法律地位看,国安委不受香港任何监管制衡也不必向香港任何人负责,例如:

工作资讯一概保密(NSL14)

其决定不受司法复核(NSL18)

其开支不受立法会审批或审计署核数(NSL43)

接受国安公署指导、监督(NSL53)

最终决定国安案件的“制定法官”(NSL44)

四,它的权力范围涵盖多方面

国安法赋予它的三项职责(NSL14)

分析国家安全形势

规划维护国安工作

制定相关政策

(换言之,凡属政治、意识形态和维稳等问题都归国安委管)

排查国安隐患:特区政府要对“学校、社团、媒体、网路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NSL9)

进行国安教育(NSL10)

监督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的工作(NSL43)

对参加各级选举的参选人进行政治审查

任命国安案件的检察官(NSL18)、建议国安法的指定法官(NSL)

所以,它的恒常工作就不止于侦查缉捕犯法事件而是要对社会广泛领域进行监控。

五,它集“专政力量”于一身

它把政权的“专政力量”(套用中共的术语)集中在一起。在大陆,所谓“专政力量”是指公、检、法三大系统,在香港则主要指三大纪律部队,(员警、入境处、海关),他们归保安司管辖,这个超级内阁的成员,除了保安司长外,还有三大纪律部队的最高负责人都集中在这个超级内阁里(NSL13),他们属于大陆系统中的“公”,律政司司长及其下属专责检控国安案件的部门(NSL18),则属于大陆系统的“检”。大陆系统中的“法”,虽然没有代表在内,但国安法规定特首可以直接任命审理国安案件的法官(NSL44),所以实际上特首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的功能。这个集公、检、法三大系统的“专政力量”在一身的国安委,就自然而然地成为“超级内阁”。

第三,彻底摧毁香港过去实质上享有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建立特首一权独大的政治制度立法和司法附属于行政的三权合作机制。

一,国安法和23条大大增加特首的行政权,大大削弱司法的独立性,例如:

他有权决定某一案件是否属于国家安全案

他有权决定某些资料是否涉及国家机密

他有权决定海外律师(或者其他特定律师)能否为被告作辩护

他有权决定某一指定的国安法官来审理涉及国安案件(但从来不公布国安法官名单及其任命的标准)

他有权决定某一检察官来起诉涉及国安案件的被告

他有权决定不设立陪审团,而仅仅由他委派的“三人合议庭”来进行审理

他有权越过立法机关而自行制定新的实施条例

在涉及国安案件中,他的所有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他可以授权警方截查通讯及进行监控而无需法庭批准

(以上资料均来自《基本法》23条立法)

二,国安法和23条大大削弱司法的独立性

公:警权扩充

检:特首可以指定检控官来处理国安法罪行

法:特首可以指定法官来审判国安法罪行

律师:特首可以拒绝特定的律师出任被告辩护人

庭审:特首可以决定不设立陪审团,改由他指定的“三人合议庭”

案件性质:特首可以决定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国家机密

证据认定:由特首出示/由国安公署发出的法律文书可以作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保释权:由法官来保证(实际上即是没有保释权)

三,国安委负责对各级选举(特首、立法会、区议会)的候选人进行政治审查。国安委将根据所谓“正面行为清单”和“负面行为清单”来确定某人是否符合“爱国爱港”标准。这就实际上营造一个“橡皮图章”,使立法会变成政府的附庸机构。

从以上分析看,(一)中央通过国安公署植入一块社会主义式的权力架构,违反了《基本法》第五条关于香港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承诺;(二)中央通过国安委直接介入特区事务,违反了《基本法》第十六条关于特区自行处理特区事务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二条关于内地机构不得干预香港特区事务的规定;(三)违背了《基本法》第二条关于香港实行高度自治的承诺。这些违反了《基本法》立法原意的安排,其实就是为了在不改动《基本法》任何文字的表像下,实现了修订《基本法2.0》的愿望。

建立了这个全新政治架构后,中共就可以按照它的意图来改造香港。怎样改造呢?夏宝龙在2023年12月22日在全国港澳研究会成立十周年庆祝大会上发表了近一万字左右的谈话,透露了未来香港要改造的地方,包括:

一,建立一个“有为的政府”,体现“三权合作”的政治机制;

二,通过政团、社团、新组成的区议会,把政府的权力延申到基层,巩固政府在基层的稳定性,彻底清除基层的反政府力量;

三,工商界要为解决香港深层次矛盾作出具体行动;

四,对青年人进行洗脑性的“爱国主义教育”。

这些措施都同中共在内地的做法十分相似,所以笔者觉得,“零起点思维”实际上就是要开始对香港的政治权力架构、政治运作模式,经济结构,乃至意识形态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香港市民对此应有所警惕。

(以上评论纯属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台立场。)

责任编辑: 李安达  来源:RFA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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