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由国民党提出的国会扩权法案当中,“藐视国会罪”条款引起了极大关注。这条款令人联想到香港的《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特权法)。在香港,该条例最初于1985年由港英政府制定,旨在保护议员在履行职责时免受干扰。然而,该条例中的第17条“藐视罪”和第19条“干预立法会人员罪”,往后却成为北京“莫须有”打压民主派异议议员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