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控罪必须用“非法手段”,“严重干扰、阻挠、破坏”特区政权机关,因此“颠覆罪”定罪原素除了犯罪意图,犯案手段也必须违法。根据《基本法》,否定财政预算案是立法会可为之事,完全合法,而以合法行为推行某些目的,即使官方认定是大逆不道之事,法庭依法也不该判被告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