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视国会罪最大的问题在于它彻底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所谓的“反质询”、“隐匿资料”、“虚伪答复”、“其他藐视国会之行为”全都是不确定的概念,而其定义还完全由立法院的政治力,诸如“五位立委连署”、“院会决议”来决定,也就是说只要掌握国会多数的一方,就可以任意裁罚被质询的官员,此与当年《真调会条例》在国会里创设一个“准司法权”却遭大法官宣告违宪的案例非常类似。事隔20年,立法院又想扮演这样的违宪怪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