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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主制

自由民主制

自由民主制(Liberal democracy)是一种政府形式。它采取了代议民主制,由人民选出的民意代表行使决策权力,其权力则受到法治的监督和限制,通常还会采纳保障个人及少数派权利和自由的宪法,同时也限制了多数派及其选出的领导人的权力。

自由民主制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是相当多样化的,但通常都会包含以下的成分:要求合法程序的权利、隐私权、私人财产权、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宗教自由。在自由民主制中这些权利(也被称为「自由权利」)可能是直接经由宪法赋予,或是透过一般法规和判例法赋予。

自由民主制通常也有着宽容和多元的特色;多元的社会和政治观点─即使是极端或偏激的观点亦然,在遵守民主规范的情况下都会被允许存在。自由民主制定期举行选举,不同政治观点的团体都有机会借此角逐政治权力。

「自由」和「自由民主制」的用词并不一定象征这样的政府必须遵从政治意识形态上的自由主义。它只不过是象征了在启蒙时代由拥护自由的哲学家们所创立的现代自由民主制框架。他们强调个人有权免受国家专制权力的侵犯。自由民主制可能采取的形式包括了共和立宪制或君主立宪制。

架构
在今天,自由民主制通常都有普选权制度,授与所有成年的公民选举的权利,而不受种族、性别、或财产规模的限制。不过,特别是在历史上,一些被认为是自由民主制的国家通常都曾对此作出某些限制,选举权也可能必须经由某些登记手续才会赋予。严格来说,经由选举作出的决策是由那些参与了投票的人所达成的,而非所有的公民。

在自由民主制里,选举应该是自由和公平的。政治的程序也是竞争性的。自由民主制也有着政治上的多元性,各种立场的政党和团体并存。

自由民主制的宪法则用以保卫国家的民主本质,限制政府权力通常被视为是宪法的用途。美国的政治传统上强调三权分立、独立的司法机构、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和监督。许多欧洲的民主国家则比较倾向于强调「法治国」(Rechtsstaat)的概念,亦即国家必须遵守法治的原则。政府权力只有在依照书面的、公开的法规以及既定的程序行使时才是正当的。许多民主国家也使用联邦制(也被称为垂直的权力分立)将政府权力切割为县市、省州、和国家等不同的层面,以避免中央集权和滥用的危险。

芬兰的国会大厦Eduskunta。这里是最先实行了普选权利的地区和国家之一。

权利和自由
最常用以衡量自由民主制国家的标准是特定的权利和自由。它们原先被认为是自由民主制的必要成分,但由于它们的定义已经被广泛的采纳,现在许多人们都误以为它们是「民主」的必要成分。由于没有国家肯承认自己「不自由」、而且其宣传机器也通常将敌国描绘为「专政」,因此这些定义往往是有争议性的。

生存和免受侵犯的权利
免于奴役的自由
行动的自由
在法治之下人人平等和合法程序的权利
言论自由
新闻自由和接触非正规情报来源的自由
组织和集会自由
教育自由
宗教自由
一个独立的司法制度
拥有财产的权利、以及加以买卖之的权利
在实际上,民主制度的确对某些特定的自由有所限制。对于著作权通常有着各种限制,而对于毁谤、中伤的言论也有法律限制。可能会有法律禁止反民主的言论、或者是试图侵蚀人权的言论、以及试图提倡或正当化恐怖主义的言论。美国在冷战期间也对共产主义者和组织施加类似的限制。现在这些限制也用于禁止那些被认为是宣传恐怖主义或是挑起团体仇恨的行为。例子包括了近几年来的各种反恐法案、关闭真主党的卫星广播、以及禁止仇恨言论的法令。批评者认为这些限制可能会逐渐走火入魔,因为这当中缺乏公平的和司法的程序。

而替这些限制辩护的说法则认为这是为了保障民主的永续或是自由本身的必要措施。举例而言,允许那些提倡种族灭绝的人拥有自由言论会造成人们的生存和安全权力侵蚀。意见的分歧通常来自于民主究竟可以施行至何种程度、是否要包含那些反民主的人士在内。如果极少数的人们因为这些理由而被限制自由,一个国家仍可能被视为是自由民主制。一些人认为这与独裁政治迫害反对者并无两样,而只是数量上的差异罢了,因为只有极少数的人被影响到、而且限制并没有如此严重。一些人则主张民主制度是不同的,至少在理论上,反民主人士也拥有在合法程序下进行反民主活动的权利。在原则上,民主制度是允许反民主人士的,而且也允许他们透过合法程序改变国家的领导人以及政治和经济体制;但运用暴力手段来破坏民主则是被禁止的。


 先决条件
虽然这些成分并非政府制度的一部分,但一定规模的中产阶级的存在、以及广泛而兴盛的公民社会往往被视为是自由民主制的先决条件。

对于民主多数决传统并不盛行的国家而言,单独实行自由选举的制度通常不能彻底达成民主化的转型;一场在政治文化上的广泛转型以及过渡至民主政府体制的转型都是必要的。这样的例子相当多,例如在拉丁美洲国家的民主制度通常都相当短暂而不稳定,一直要到他们在文化上改变为接受多数决基础为止。

民主文化的关键成分之一是「永远的反对党」的概念。这在那些传统上政治权力是经由暴力获得的国家尤其困难达成。在本质上,这一词代表了民主制度里的每种立场都拥有一个共同的基础观念,亦即在政治上的竞争或许会有不同立场,但他们都必须容忍与他们不同的立场,并承认他们的合法性和重要性。社会的基本规则是必须鼓励在公众辩论上的容忍和礼貌。在这样一个社会里,选举结束后失败者必须接受选举的结果,并允许权力和平的转移。失败者也不会因此而失去他们的生命和自由,并且会继续参与公众生活。人们并非对政府里的特定政策效忠,而是必须尊重国家的基本合法性以及民主程序的本身。


 

 

地图显示了自由之家组织2007年的报告内,有关每个国家自由程度的分类。

   自由

   部分自由

   不自由


 
图为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组织所发布的2006年调查,有颜色的国家代表拥有民主选举的制度。注意到这些国家在正式上并非都自称为民主制度(如同上图所表示的)但仍被认为是属于民主国家。一些组织和政治学家定期提出世界各国的自由度的调查,包括了当前的情况、以及追溯至一两个世纪前的局势。当中最知名的是自由之家所作的调查[1]。

一般而言,欧盟的国家、日本、美国、加拿大、南非、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都被公认为属于自由民主制国家。

自由之家组织认为许多在正式上自称为民主制度的东欧和前苏联国家在实际上都是不民主的,通常是因为这些国家的政府对于选举结果有庞大的影响力。之中许多国家则是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


直至
2006年4月的各国政府体制

   总统制共和国家,全面总统制

   总统制共和国家,议会制行政总统

   总统制共和国家,半总统制

   议会制共和国家

   议会式君主立宪国家,君主不行使任何权力

   君主立宪国家,君主行使个人权力,可能伴有弱势议会

   君主专制国家

   一党专政国家

   宪法暂停实施的国家

   不符合上面所有叙述的国家自由民主制的形式

实际上的自由民主制
有些国家虽然在名义上并非民主制度─例如大英帝国的前殖民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但在实际上仍被视为是自由民主制的形式,因为这些国家都是由民主选出的国会所统治的。在英国,名义上的主权是由世袭的君王所继承,但在实际上主权则归于人民,经由人民的选出的国会统治,也因此属于民主制度。

许多人则反对包括君主在内任何形式的世袭特权,并主张加以废除之。而君主主义者的回应则是这些国家的君王往往属于纯粹的仪式了,而非在政治上的形式。


比例和多数代表制
参见:投票制度
多数制是依据地区的多数决分配议席。获得最多票的政党或候选人便能获得代表那一选区的议席。但民主的选举制度还有其他许多形式,例如比例代表制便是以一个政党所取得的全国性选票数量的比率分配议席。

两种制度的最大争议之一,是在于应该将选区划分各自计票分配议席、还是将全国的选票统一计算分配才能有效的代表人民的民意。

一些国家如德国和新西兰则混合了这两种形式的选举制度,将立法机构的选举划分为两个类别。第一个类别的议席是依据地区性的多数决投票决定的,而其余的议席则依据各政党在全国获得的总票数公平的划分(尽可能的作到)。这种制度又被称为混合比例代表制。

图为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组织所发布的2006年调查,有颜色的国家代表拥有民主选举的制度。注意到这些国家在正式上并非都自称为民主制度(如同上图所表示的)但仍被认为是属于民主国家。

总统和国会制度
总统制是一种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分开选出的共和国政体。而在议会制里,政府的行政部门元首则依赖于国会的直接或间接支持,通常是根基于国会的信任投票选出(而失去国会支持时则透过不信任投票罢免)。

总统制的民主制度在拉丁美洲、非洲、和前苏联相当盛行,通常是仿效美国而来。而君主立宪制(由民选的议会所统治)则在北欧国家和从其和平脱离的许多前殖民地国家盛行,例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另外议会制度也在西班牙、日本、和其他许多小国家盛行。前大英帝国的殖民地如南非、印度、爱尔兰、和美国则依据其独立的时间而有不同的制度。议会制度也在欧盟和邻近国家相当盛行。


自由民主制的优点和缺点

直接民主制
一些人主张「自由民主制」并不尊重绝对的多数统治(除了选举民意代表时例外)。而多数的「自由」则被之前世代立定的宪法或惯例所限制了。除此之外,实际的政治权力被少数的民意代表所掌控,也因此他们主张「自由民主制」只不过是寡头政治的美化版本罢了。

其他人则反驳道:只有自由民主制能够保障个人的自由并避免国家沦为独裁的统治。无限制的多数决统治将会造成少数派遭受压迫。另一种看法则是被选出的领导人会比一般的选民更有能力和兴趣管理国家。第三种看法则认为若要单独对每个议题进行投票,将会花费极大的资源和努力才能使每个人都能获取资讯、参与讨论、乃至于投下选票。

一些自由民主制拥有类似直接民主制的公民投票制度。瑞士和乌拉圭都是这类例子;美国的加州和其他某些州也备有公民投票制度。许多其他国家也在其政治制度里备有层面较低的公民投票制度。


种族和宗教冲突
由于历史上的原因,许多国家在国内的种族和文化上并非完全相同的,可能存在着强烈的种族、语言、宗教、和文化分裂。事实上,不同群体之间可能会互相抱持敌意、甚至公然对抗。而一个民主制度,由于在定义上允许群众参与决策,因此在理论上也允许群体利用民主政治程序来对付其他「敌对」的群体。在民主化过程中这些现象可能特别常见,尤其是在之前的非民主政府意图压制某些群体的情况下。这在既有的民主制度里也可能见到,例如民粹主义的反移民运动。不过,人类史上绝大多数的压迫都发生在没有选举制度的国家,例如南非的种族隔离制度和纳粹德国。

伴随着苏联的垮台和其他前苏联国家的部分民主化而来的,是在南斯拉夫、高加索地区、摩尔多瓦等地的频繁战争和内战。不过,统计上的研究则显示由于共产主义的垮台以及民主国家的增加,整体的战争数量、内部战争、种族战争、革命战争、难民和强迫迁徙者的数量都戏剧性的减低了[2]。


官僚政治
自由意志主义和君主主义对于民主制度的一贯批评是:民主制度会怂恿人民选出的民意代表随意改变法律,尤其是推行一大堆毫无必要的新法案。这在很多方面是极其有害的,新法律可能会限制了之前属于个人自由的范畴。法律的迅速改变会造成人们不再愿意守法,这又可能造成执法机关开始滥用权力。他们主张混乱的法律可能会与简单而永存的自然法相矛盾─虽然对于自然法为何并没有一定共识。而民主制度的支持者则指出复杂的官僚制度和管制只会在独裁统治下产生,例如许多前苏联的国家。

批评者也认为自由民主制在决策效率上相当迟缓而复杂。


短视现象
现代的自由民主制如同其定义的,会定期举行选举以改变政府。这使得许多人批评它们会造成政府的短视现象。在四至五年内政府便必须面临新的选举,而执政者和政党便必须思考要如何赢得选举。这会怂恿候选人提出能在短期内得利选民的政策(或者其他政治家),而不是那些眼光远大能带来长期利益、但较不受人民欢迎或重视的政策。不过,这些批评事先假设了替一个社会立下长期的预测是可能的,这被卡尔□波普尔批评为历史决定论。

除了一般对于政府实体的批评之外,在民主制度内的短视现象也有可能是集体的短视思考造成的。举例而言,一个以减少环境污染为目标的政策也有可能造成失业率的提升。无论如何,这些风险并不仅限于民主制度,在其他的政治制度里也有可能发生。


公共选择理论
主条目: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 theory)是由一群研究选民决策行为、政治家、和政府官员的经济学家在经济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他们提出的问题之一便是,在民主制度里每一个选民的单独影响都极其有限,也因此造成他们在政治议题上的无知。这会使得特殊的利益集团得以获取补贴和政府控制的利益,但却会对社会造成伤害。不过,特殊利益集团在其他政治体制里也有可能占有同样的甚至是更多的影响力。


财阀政治
马克思主义者、社会主义者主张自由民主制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一部分,亦即以阶级为根基、没有彻底民主或参与度的制度。他们主张自由民主制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只允许在金融上有权势的人们进行统治。他们认为民主在根本上是不平等的,并且会允许资本家在经济上的剥削。

在民主制度的代议政制中,参与选战的高昂花费可能代表了民主制度偏袒有钱人,产生只偏袒少数有钱人的财阀政治产生。在雅典民主里,一些公共官员职位是随机的分配给公民们,以避免财阀政治的影响。这些批评者认为现代民主只不过是统治阶层用以欺骗群众安于现状的谎言、或者是使他们忽略某些政治议题的手段。他们认为民主制度会造成候选人与有钱的支持者勾结,提供对其有利的政策方案,保持其对某些领域的共谋和垄断能永久存在。

不过,美国的经济学家Steven Levitt指出,选战中的大量资金并不能保证选举结果的胜利。他比较了一次又一次的选举中的候选人、尤其是在美国的国会选举,以及他们的竞选经费和结果。他对此总结道:

「一个获胜的候选人可以减少一半的选举经费而只失去百分之一的选票。同时,一个自认为是因经费问题而失败的候选人在替其扩展一半的经费后,也只会增加百分之一的支持票数。」
对于媒体的占有可能导致公众对选举过程的误判,因为媒体本身便是选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些批评者认为对于现状或特定议题的批评往往被媒体集团压制,以保卫其自身的利益。而民主的拥护者则认为由于宪法保护了言论自由,无论利益取向或非利益取向的团体都可以对某些议题进行辩论或宣传。他们主张民主社会里的媒体只不过是代表了公众的喜好,而且并不受到政府审查制度的影响。


多数主义
所谓的「多数的暴政」便是对于民主政府的恐惧,因为多数派的观点可能会压迫了特定的少数派。在理论上,多数派代表的是那些投票者之中的多数,而非全体公民中的多数。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少数派也有机会透过操弄选举获得权力,以多数派为名压迫其他少数派。这种情况在直接民主制和代议民主制下都有可能发生。

可能的例子包括了:

那些可能会被征兵影响的人属于一群少数派。
一些欧洲国家在公立学校禁止学生佩带宗教标志。反对者认为这是违反了信仰自由的权利。支持者认为这是遵守政教分离原则的政策。
禁止色情书刊和电影通常是出自多数派所作出的决定。
对于娱乐用途的毒品的合法化(或至少宽容之)通常也是出自多数派接受的程度。毒品使用者可能会认为自己是被压迫的少数派、受害者。
社会对于同性恋的态度也是例子之一。同性恋行为在民主国家一直被广泛列为违法行径,直到数十年前才开始改变;在一些民主国家这依然没有改变,反应了多数派的宗教和性道德观。
古雅典和早期美国的民主也与奴隶制度共存。
多数派通常对少数派的有钱人课征重税,意图让有钱人负担更多的社会开销。不过,这通常也会有一定程度的抵销,因为有钱人可以雇请专家顾问加以协助(节税顾问和律师)。
在繁荣的西方民主国家里,贫穷人口成为了社会上的少数派,而且可能会被其他遭课征更多税赋的多数派报复。尤其是当他们形成了一个独特的下层阶级时,多数派可能会透过民主的过程剥夺国家对他们的保护。
经常被举出的「多数的暴政」的例子之一,是阿道夫□希特勒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迈向权力。纳粹党在1933年的魏玛共和国民主选举中成为了全国最大的政党,也获得了最多的选票。许多人认为这其实是「少数的暴政」的例子,因为希特勒从来没有在选举中获得过半数的选票。不过,由于民主制度中往往是由多数派掌握权力,因此希特勒的窜起不能被忽略。无论如何,希特勒的政权是在民主制度被废止后才开始进行大规模的人权侵犯。除此之外,魏玛共和国的宪法允许在面临「非常时刻」时将权力全盘交给独裁者、并暂停宪法本身的效用,而无须经过任何投票或选举,这在大多数自由民主制国家都是不可能发生的。
民主的拥护者针对所谓的「多数的暴政」作出许多辩护。其中之一是主张宪法的存在能保护所有公民的权利,改变这些宪法需要超过五分之三国会议员的共识,或要求必须获得法官和陪审团认可政府提出的证据和手续、或经由另外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投票、或是直接进行公民投票。这些门槛通常都是相加的。而对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立法部门的权力分隔和制衡,也使得仅稍微超过半数的多数派很难随意行动。这表示了多数派仍然能正当的强迫某些少数派(而这种在道德上仍是大有问题的),但这样的少数派为数不会很多,而且在实践上这样做将很难获得大多数人民的同意。

另一种理论则认为多数派和少数派在不同的议题上都会有不同的姿态。人们通常在某些议题上同意多数派的观点,但却可能在其他议题上同意少数派的观点。一个人的观点可能会改变,也因此,多数派的成员对于少数派的压迫也会有一定限制,因为他们了解到他们在未来也有可能成为少数派。

另一种常见的理论则是,尽管有许多风险,比较起其他制度,多数决依然是最理想的体制,而多数派的暴政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为了改善少数派的暴政而产生的。以上述级的所有问题在非民主的制度里也都可能产生,而且还必须加上由少数派压迫多数的问题。民主的拥护者主张,统计上的证据指出更多的民主会带来更少的内部冲突和政府屠杀。美国历史学家R. J. Rummel对此提出了一个公式:一个国家的民主自由越少,他们的统治者便越可能屠杀他们。


政治稳定
替民主辩护的主张之一是,在民主制度里人们可以在不改变政府法律根基的情况下改变政府的首脑,也因此民主能够减低政治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并且给了那些不满意现行政策的公民透过定期选举掌权或改变政策的机会,使他们能安于当前的现状。因此对于那些政治权力往往经由暴力转移的国家而言,民主更能增进政治的稳定性。

一些人认为由某些群体掌权过久的长期政治稳定也是不适当的。不过,这通常是在非民主制度里比较可能发生。


战时的有效动员
一个自由民主制如同字面上的定义,政治权力并非中央集权的。常见的一种批评是这种制度在战时会成为国家的不利条件,因为战争动员需要国家内部快速而一致的行动。虽然有时候行政者可以在不违反立法程序的情况下进行准备,但通常都还是需要立法机关在敌国的攻击行动发起前同意在国内发起备战行动,在同意与否和时间花费上都可能制造额外的风险。一般而言如果民主国家遭受攻击,政府通常不需要任何同意就能展开防卫性的反击。人们有可能投票反对军队征兵。在理论上,君主制度和独裁者的确可能有较高的效率和魄力。

然而,研究显示民主国家反而会比非民主的国家更可能赢得战争。对此的解释主要是「政治的透明度、以及人民民意的稳定度,只要这一被确立,民主制度便能更有力的引导战争」。其他的研究则指出这是因为民主国家有更强大的动员能力或资源,所以有更大的机会赢得战争。[3]

Stam和Reiter(2002, p. 64-70)也注意到在民主社会里强调个人的重要性,代表了他们出租车兵会有更高的战斗积极性和更好的领导。在独裁制度里的军官往往是基于政治效忠度而非能力加以跃升的。他们很有可能只限定于一小群支持现行独裁政权的阶级或宗教/种族团体所出身。这也会排除许多有能力的军官。在非民主制度军队里的领导人往往会激烈的镇压任何内部的反对声浪和批评,这可能会造成士兵和军官们不敢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缺乏积极性的军队和士兵在现代战场里是尤其不利的。独裁国家出租车兵也比较有可能向民主国家投降,因为他们可以期盼在投降后受到相对而言较好的待遇。纳粹德国杀害了三分之二的苏联投降士兵。而在北韩的韩战中则有38%的美国被俘士兵遭杀害。


更正确的决策情报
一个民主制度可能可以对政治决策提供更好的情报。不受欢迎的情报在独裁制度里更有可能被忽略,而这些情报很可能便象征着某些问题的早期征兆。民主制度也提供了替换无能领导者和政策的管道。也因此,问题和危机在独裁制度里可能较为常见、拖延的时间也可能更为漫长。[4]


腐败
世界银行的研究指出政治制度对于一国的腐败现象泛滥度有极大影响:民主制度、议会制度、政治稳定、以及媒体自由都可以降低腐败程度。[5]


恐怖主义
研究指出恐怖主义在政治自由中等的国家最为常见,而恐怖主义最少的国家则是大多数的民主国家。 [2] 原因在于政治自由低等的国家其政府倾向掌控国内的一切,对难以确认目的的恐怖组织及行动,抱有不安全感,深恐这些恐怖组织最终会推翻本身的领导权而取而代之,所以会压制恐怖行动,但恐怖组织如不在本国内活动则仍有政治自由低等国家领袖会支持,如利比亚强人格达费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作为。民主国家则因为有适当管道解决人民的各种安全、经济需求,而且国内主流价值观也难以接受极端的想法或行为,故恐怖主义活动在此类国家较少。


经济成长和经济危机
在统计上,民主程度是与国内生产总额(GDP)互相关联的。

不过,对于民主制度在这方面的贡献程度则有不同的意见。其中一种看法是民主制度只有在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的普及后才会广泛发展。在另一方面,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便是当时欧洲最为民主的国家。

一些研究,例如著名的经济自由度指数,则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的普及和经济的增长,便会增加社会的繁荣、减少贫穷,并且进一步产生民主化。不过这只是统计上的趋势,有许个别的国家例外,例如印度虽然民主但却不怎么繁荣,或者是GDP颇高却从没有民主化的文莱。其他许多研究也指出更多的民主能产生更多的经济自由,虽然也有一些调查得出相反的结果[6][7][8][9][10][11]。其中一种反对意见主张瑞典和加拿大在经济自由度指数上的分数还要低于智利和爱沙尼亚,但瑞典和加拿大却有着更高的人均生产总额。不过这种说法也有问题,研究只是指出了经济自由对经济成长的影响,因此更高经济自由的国家在未来也将能有更高的GDP。同时应该注意的是依据指数,瑞典和加拿大是属于世界上最资本主义的国家之一,因为他们都有稳固的法治、注重所有权、而且对自由贸易极少有限制。批评者则认为经济自由度指数并不能准确测量资本主义的指数,主张应该选择其他的测量方式。

一些人主张经济成长将能自动的促成民主化的转型,比如在中国这样的国家。不过其他人则对此提出异议,即使经济成长在过去能够产生民主化,这不表示在未来也是可行的。现在独裁者可能已经学到要如何在拥有经济成长的同时也不改变现有的政治体制[12]。

大量的石油或矿物开采产业也与非民主的统治相连结。这种影响可以套用于全世界而不仅限于中东。拥有这样庞大财富的独裁者可以投入更多资金以维持他们的政权,并且提供更多利益来安抚群众的不满。同样的,这样的财富也不会产生一般经济成长能带来的社会和文化改变[13]。

一次最近的综合分析则认为民主制度对于经济成长没有直接的影响。不过,民主制度的确对经济的成长有强大的间接影响。民主制度有着更高的人均资本累积、更低的通货膨胀、更低的政治不稳定性、以及更高的经济自由。不过,也有一些调查认为民主制度会造成更大规模的政府以及对于国际贸易的更多限制[14]。

如果撇开东亚不谈,在过去45年里贫穷的民主国家的经济成长比那些不民主的国家快了50%。贫穷的民主国家如波罗的海国家、博茨瓦纳、哥斯达黎加、加纳、和塞内加尔的经济成长都比不民主的国家如安哥拉、叙利亚、乌兹别克斯坦和津巴布韦要来的高[15]。

在过去40年里最遭的80场经济危机中,只有5场是在民主国家发生。同样的,贫穷的民主国家也比较少出现人均生产总额在短期间暴跌的现象[16]。


饥荒和难民
知名的经济学家阿马蒂亚□库马尔□森指出,民主国家从来没有受过大规模的饥荒[17]。这包括了那些并没有很繁荣的民主国家如印度在内,印度最后一场严重的饥荒发生在1943年,另外在19世纪后期也有多次大规模的饥荒,这些都发生在民主化之前的英国统治时期。独立后的印度的政府也随着时间而越来越民主。

难民现象几乎都只有在非民主国家发生过,如果研究过去20年里的难民流动,绝大部分的案例都是在独裁国家发生[18]。


人类发展
民主制度也与更高的人类发展指数相连结,也有着更低的人类贫穷指数。

相较起贫穷的独裁国家,贫穷的民主国家有着更好的教育、更长的平均寿命、更低的婴儿死亡率、更多的饮用水资源、以及更好的医疗照顾。这并不是因为获得更高层次的外国支援、或是投注更多开支在这些事业上而产生的,而是因为在民主制度里资源能被更有效的管理[19]。

一些健康的调查(平均寿命和婴儿、母亲必死率)则显示这些因素与民主有极大关联,甚至高过它们与人均生产总额、公营事业规模、或收入不平等度的关联[20]。

在共产主义垮台后的东欧国家里,在经历最初的经济衰退后,之中那些最为民主的国家也达成了最多的平均寿命成长[21]。


民主和平论
主条目:民主和平论
各式各样运用不同定义、不同资料、不同数据分析的研究都显示出了支持民主和平论的证据。最初的发现是在历史上从来没有自由民主制国家互相交战的战争过,最近的调查则显示在历史上所有民主国家之间的各种军事冲突(亦即非涉及战争的部分)所造成的伤亡加起来还不到1000人,而且民主国家也很少发生内战[22]。


大屠杀
研究显示更民主的国家也较少出现由政府发动的大屠杀[23],同样的,种族灭绝和政治屠杀也更为少见[24] 。


自由和权利
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在自由民主制里通常被视为是有益的。


幸福
依据调查,现代民主国家也有着较高的人民幸福[25]。


参考文献

Dan, Reiter,Stam, Allan C.(2002).Democracies at War.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0-691-08948-5.

 

[编辑] 注释

  1. ^ Freedom in the World 2006
  2. ^ Center for Systemic Peace, (2006). Global Conflict Trends - Measuring Systematic Peace. 2006年2月19日造访
  3. ^ Ajin Choi, (2004). "Democratic Synergy and Victory in War, 1816–1992".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ume 48, Number 3, September 2004, pp. 663-682(20). DOI:10.1111/j.0020-8833.2004.00319.x Reiter, Dan,Stam, Allan C.(2002).Democracies at War.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ISBN 0691089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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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Wenbo Wu, Otto A. Davis, (2003). "Economic Freedom and Political Freedom". Encyclopedia of Public Choice. 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 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
  10. ^ Ian Vásquez, (2001). "Ending Mass Poverty". Cato Institute. 2006年2月19日造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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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reign Affairs, September/October 2005. Joseph T. Single, Michael M. Weinstein, Morton H. Halperi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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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Doucouliagos, H., Ulubasoglu, M(2006年). “Democracy and Economic Growth: A meta-analysis”.School of Accounting, Economics and Finance Deakin University Australia.
  15. ^ The Democracy Advantage: How Democracies Promote Prosperity and Peace.Carnegie Council.
  16. ^ The Democracy Advantage: How Democracies Promote Prosperity and Peace.Carnegie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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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The Democracy Advantage: How Democracies Promote Prosperity and Peace.Carnegie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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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制

总统制是一个共和国的政治体制,行政和立法机关分别选出。在民主共和制根据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的不同,可分为议会制共和制和总统制共和制。


1 特征
2 优缺点
2.1 优点
2.2 缺点
3 实行总统制的政权
4 参见
 


特征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揽行政权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毋需副署。


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相互独立。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其议员不能兼任行政职务;而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


由当选的总统组织政府;政府官员由总统任命,向总统负责。


总统的选举与议会的选举分别进行,国会中的多数党不一定是执政党。


总统与议会的任期相对内阁制固定。议会不能对总统投不信任票,总统亦无权解散议会。

优缺点

优点
总统在任职期间,没有因政见不同而倒台的风险,可以积极推行政策,在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的情况下,行政权力高度集中,运作效率充分发挥,适应形势的变化。


缺点
在议会中反对党占多数时,行政与立法常在个别问题上陷于僵局,如总统执行错误政策,选民与议会也不能在其任期届满之前使其下台。 另外,总统权力非常大,易形成独裁统治。


实行总统制的政权
实行总统制的政权,相对其他两种主流体制(半总统制及议会制)之政权数量较少,多集中在美洲大陆及非洲(特别是东非),欧洲却完全没有国家实行总统制。亚洲只有土库曼、伊朗、塞浦路斯、菲律宾、印尼、阿富汗、马尔代夫等;大洋洲有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瑙鲁、帛琉;非洲有贝宁、尼日利亚、冈比亚、迦纳、利比里亚、塞拉里昂、苏丹、肯雅、卢旺达、布隆迪、厄立特里亚、塞舌尔、乌干达、赞比亚、津巴布韦、安哥拉、南非、葛摩、马拉威、博茨瓦纳等;北美洲有美国、墨西哥、洪都拉斯、危地马拉、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巴拿马、多明尼加共和国;南美洲有阿根廷、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厄瓜多尔、苏里南、秘鲁、乌拉圭、巴拉圭、玻利维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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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总统制

半总统制,又名双首长制、议会执政府制,是一种具有总统制的实质,但在形式上保留议会制,而且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权的政体。半总统制的内阁有相对较稳固的地位,国会权力相对缩小。


1 特征
2 区别半总统制与总统制
3 实行半总统制的国家或地区
4 参见
 


特征
半总统制有以下几个特征:

总统为国家真正的权力中心,由国会选出的总理只是辅助性质。
内阁的实际权力大大减弱,但其地位稳定,政局较平稳,不易发生剧烈震荡。
国会的权力相对缩小。
所以从根本上比较,半总统制政体实质上是总统制,因其具有总统制的以下两个特点:

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掌握着重要的全国最高行政权力;
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仅能从立法上对其实施影响,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辞职。
但同时又具有议会制的两个特点:

内阁由在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组成;
政府向议会负责。
从某种意义上说,半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比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要大,因为半总统制国家的总统拥有解散议会、提议举行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行使非常权力,而总统制下的总统一般不具备这些权力。所以半总统制国家的“三权分立”实质上成了围绕总统的权力,因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总统都凌驾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上。

半总统制政体以法国最为典型。


区别半总统制与总统制
区别半总统制与总统制一般有两种标准,这两种不同的标准导致了对各国政治体制有不同的归类。

一种以是否设置“总理”或类似的内阁首脑职位为区别标准。所有设置“总理”、“行政院长”或其他名称的内阁首脑职位的政体都归入半总统制,如法国、中华民国、俄罗斯;所有不设置内阁首脑职位的政体都归入总统制,如美国。这种区分标准仅局限于表象。

另一种以内阁首脑的产生办法为区别标准。如果内阁首脑由掌握实权的总统任命、免除、替换,内阁首脑的职位更类似于一个超级部长,那么这种政体和不设内阁首脑的政体一起,归入总统制,如俄罗斯、中华民国和美国一样归入总统制;如果内阁首脑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推举产生,总统无权任免,只能接受议会的推举决定,那么这种政体就归入半总统制,如法国。这样划分出来的半总统制,其总统产生过程如同总统制,其总理产生过程如同议会制,是普遍意义上所说的半总统制。


实行半总统制的国家或地区
按上述第一种区分标准,法国、中华民国、南韩、俄罗斯、乌克兰、黎巴嫩和部份前苏联加盟共和国都可以归入半总统制。

按上述第二种区分标准,只有法国、乌克兰是半总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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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制

议会民主制,也称议会制或内阁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种,特点是其政府首脑(台湾宪政学者与文献称之为「行政首长」,以有别于国会领导人)的权力来自议会(即国会)的支持,而这种支持通过两种途径落实:第一是国会改选后的多数议席支持,第二是行政首长赢得国会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属政党未能赢得国会大选的政府首长连同其内阁必须提出辞职,而未能通过国会信任投票的政府首长,连同其内阁也必须辞职。由国会重新在席位居多数的党派中协商选举产生新的首脑与内阁。

在采用这种政治体制的国家中,立法体系与行政体系(或称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并不完全分立。议会民主制一般实行于民主国家,因此存在着多个参加议会差额选举的政党。议会内阁制的政府首脑(行政首长)与国家元首(head of state)分开,其国家元首通常是仪式性职务,不享有实际的行政权。

议会制下的行政中枢为政府的内阁,由政府首脑(一般称为总理或首相)领导。总理或首相以及全体内阁成员一般也是从议会议员中产生,并在任职后保留议会中的议席。政府首脑往往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但是,当多数党的席次不过半数时,几个少数党也有可能通过建立同盟积聚过半议席从而获得任命政府首脑的权力,此时的政府称为联合政府,内阁称为联合内阁。

在很多国家,内阁或内阁内的任何成员都可以通过议会对其的不信任投票而被免职。此外,政府首脑也可以决定解散议会,经过向国家元首礼貌性报告后,由元首下令重新举行国会选举。

在议会民主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职务分开。在大多数议会民主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君主或是总统)是象征性的职位,只拥有些无关政局的权力,例如公务员任命权与签署法令,接受外国使节等。不过国家元首也会保留一些在紧急状态中可以使用的特别权力,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依惯例还是依法律规定)此类权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脑支持后才会得到实行。国家元首的命令必须经由政府首脑的副署才能生效,元首依法不能自行发布政令。

议会民主制在各国之间也有些微的不同,例如有些国家通过宪法或法律的形式明文确定了政府各部门的分工,而有些则只是照惯例执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中政党的数目也可能因选举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出入。此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无论是邦联制,联邦制还是中央集权(学理上称为单一制)的国家,中央政府都可能采用议会民主制。

议会民主制甚至可以被用于地方政府中:例如奥斯陆的行政体系就是立法体系的一部分,美、英、德等国家的州、郡、邦政府也是采行议会制。


1 历史起源
2 弱点
3 优点
4 实行议会制的政权
4.1 实行单一选区制选举制度的国家
4.2 实行单一选区加比例代表制选举制度的国家
4.3 实行复数选区制的国家(每个国会议员选区应选席位超过一席以上)
5 威斯敏斯特体系
6 参见
 


历史起源
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民主制可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虽然同一时期的瑞典也已经拥有类似的政治制度,但其影响力较小。

议会民主制的开始可被认为是在1707年,当时的英国理论上还是应由国王主持内阁,挑选阁员。但因当时的国王乔治一世不会说英语,使得内阁中一名大臣能够负责主持内阁会议,逐渐就发展出首相一职。随着议会的逐渐民主化和议会权力的增大,议会开始控制政府,并最终能够决定国王必须任命谁来组建内阁。《1832年大改革方案》最终确立了议会至上原则,议会能够挑选首相并决定内阁的组成。

威斯敏斯特体系由此发展出来,行政体系必须向立法体系负责,政府首脑以国家元首的名义行使职权。这种体系在原来的英国殖民地中颇为流行,例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南非、爱尔兰共和国等国都使用威斯敏斯特体系的议会民主制。不过这些国家也不是完全照搬英国的制度,例如澳大利亚的参议院更接近于美国的参议院,而不是英国的上议院,而新西兰则废除了上议院。

议会民主制在欧洲大陆的传播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战胜的民主国家英国和法国向战败国输出了自己的民主政治体系,例如德国威玛共和国和奥地利就是在此时采用了议会民主制。早在19世纪欧洲左派政治力量的活跃已经为这些国家的民主化和议会民主制做好了准备。一战后,这种民主化运动也被视为是抵抗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极端政治势力的手段之一,也因此议会民主制遭到右翼政治势力和许多群众的抵制。


弱点
议会民主制在欧洲大陆遭遇到的另一个挑战是小党执政所带来的政治不稳定和极端政党的上台。各政党间的不合作导致了所谓“少数议会民主制”的产生,小党执政往往导致政府遭到议会频繁的不信任投票,从而引起一波又一波的政治危机。在一战后的欧洲,由于这种议会民主制初次尝试的失败,在很多国家引起极端势力通过民主体制取得政权,却可逃避民主制度的制约,例如1922年墨索里尼在意大利的上台,和1933年希特勒在德国的执政,以及同一时期在西班牙得到国王支持的独裁统治。欧洲的议会民主制真正成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目前除了法国采用的是混和的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政治体制(学理上称为双首长制)外,大多数西欧国家都采用议会民主制。1990年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改制后,则多倾向使用直选元首下的双首长制。

议会民主制本身并不一定会产生过多的小党派和极端政党,当议会民主制与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te representation)的选举计票方法结合时,容易产生较多小党,导致小党执政。在搭配比例代表制的制度下, 一个党派只要在全国获得超过一定百分比(在很多国家是百分之五)的政党选票,就可以进入议会,无论在个人选区中是否有本党当选人。 而在单一选区制(Plurality rule or Winner-Take-All)下,一个候选人必须在一个地方选区获得比其他候选人多的票才能进入议会。也就是说,一个有极端主张的政党,在比例代表制制度下只要有一定的支持者就有可能进行议会,但是在纯粹的单一选区制(不搭配比例代表)选举下,由于极端党派的选票被分散在各个地方选区(而且在任何一个地方选区极端政党都很难拿到过半的选票获得当选),极端政党很难进入议会。例如实行纯粹单一选区制的英国,极端民族主义党派「英国国家党」全国得票超过百分之五,但在国会却毫无席位。而日本实行单一选区制加政党比例代表,所以没有在全国任何选区赢得席次的日本共产党,因为全国政党得票超过门槛,仍能参与分配席次。所以,选举制度使用比例代表制还是纯粹的单一选区制,是影响政府组成与表现的重要的因素。

议会制政府,实行单一选区制,容易导致国内政党体系的两党制,造成内阁与政府首脑的两党轮政,以英国为其典型。实行单一选区制搭配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容易造成政党体系的多党制,导致联合内阁与联合政府。


优点
政府首长(首相/总理)由立法机构最大政党的党魁出任,以确保政府的政策在立法机构得到支持
行政和立法机构有联系,可提高政府效率和避免政变发生
虽然任期不限,但立法机构可随时罢免不称职的政府首长
实行议会制的国家大部份成功

实行议会制的政权
英国、大多数欧洲国家(如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北欧等)、日本、加拿大、澳洲、新西兰、以色列、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土耳其、大部份前东欧国家(如波兰、捷克、匈牙利等)、波罗的海三国和牙买加等。 其中:


实行单一选区制选举制度的国家
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印度、泰国等。


实行单一选区加比例代表制选举制度的国家
西欧大部分国家,如德国。


实行复数选区制的国家(每个国会议员选区应选席位超过一席以上)
1990年代以前的日本


威斯敏斯特体系
威斯敏斯特体系是一种特殊的议会民主制,源于英国,名字就取自英国议会的所在地伦敦威斯敏斯特。这种体系被广泛用于前英国殖民地国家,并已经成为大多数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政治体制。在威斯敏斯特体系中,国家元首拥有较大的紧急权力,但受到惯例(而非法律)的制约而较少执行。

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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