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7个可怜虫,丢了国家稳定和谐的脸面,损害了领导强拆打人的权利。这便是典型的“寻衅滋事”。至于法律规定的该罪条款,什么殴打他人,损毁财物等等,他们一条都不沾边。那又如何?无数个现实案例证明,“寻衅滋事罪”是个口袋。对它的定义,决不以法律条文为依据,而是看你“滋事”的对象是谁?若是政府或官员,就一律往这口袋里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