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既然授权了香港法院自行解释香港自治范围内的基本法条款,那么香港法院还没有这么做以前,人大常委会就不应该介入主动进行释法(虽然根据“刘港榕案”,人大常委会有权这么做)。一旦介入,人大常委会就等于干涉了本来该由香港自己管治的权力范围,这也就难逃破坏了“一国两制”的指责。人大常委会这次在高等法院还没有对有关的司法覆核作出任何裁决前,就“截糊”主动解释基本法第104条,这对于香港的司法独立是一次极为沉重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