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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跟帖10万 网友95%质疑高莺莺案官方结果
——政府称经得起再复查
打印版 阿波罗新闻网2006-08-24讯】  
 
网民质疑高莺莺案官方结果政府称经得起再复查

新浪的网友跟帖数量早已经突破10万大关,调查结果公布后,网友再次掀起评论高潮
网民质疑高莺莺案官方结果政府称经得起再复查

8月18日,武汉。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调查结果打碎了所有民间的猜测


网民质疑高莺莺案官方结果政府称经得起再复查

资料图片:高莺莺(图片来源:沈阳今报)


官方:我们经得起复查

媒体:我们只是报道了百姓的疑问

-官方调查结果震惊网民

-95%以上的网民不相信政府调查结果

-网民质疑是否有道理

-“铁案”是否经得起再调查

8月18日,湖北襄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武汉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高莺莺死亡事件”复查结果。通报称,复查表明: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其父高天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为高天虎本人所留,高天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物证系伪造。高天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及伪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被襄樊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高莺莺死亡事件”,就这样再次“盖棺”。报道称,由襄樊市委、市政府组成的案件复查专案组是本着“重新复查、办成铁案”的原则,对高莺莺死亡事件进行全面复查的。

此案焦点在于:警方以自杀结案,而民间始终坚信高莺莺被强暴谋杀,并认为与原任中共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腐败串案有关。而此次新闻发布会打碎了所有民间的猜测。

8月18日上午,新闻发布会一经宣布,立即在网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大门户网站和社区论坛中,针对这一新闻的议论纷纭,网友跟帖累计达十多万条。其中95%的评论,均对这个复查结论表示强烈质疑。

与此同时,高天虎的二弟高天成也表示,高家人不承认此次的复查结论,他们保留申诉的权利。

网民不相信调查结论

“能不能让我们知道真相?能不能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这是几天来在各大网站数万条针对此事的发帖中,网友们问得最多的问题。针对官方的调查结果,网友们又列出新的疑问:检测的究竟是高莺莺的体液还是高天虎的精液?因为孩子是父母所生当然带有父母的遗传基因。如果精液确系高天虎的,那高天虎为什么笨到非要把留有自己精斑的内裤吵着给警方做证据呢?此案为什么不在异地调查、审理?

◎网友 IP地址:58.60.152.

公安部有关专家——几名专家?是在职的还是退休的?是公安部委派去的还是个人行为?是谁定的专家名单?专家的那页有签字的意见敢公布吗?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高天虎提供的物证、进行检验”——这似乎是支持复查组结论最“铁”的证据了, 但这份如此“铁”的证据没有见人。“经公安部鉴定”与“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完全是两回事,委托鉴定和公安部指派鉴定不同。如果仅仅是委托鉴定,其法律地位并不高。而且如果其中最关键环节证据来源是送样,即便是公开和透明,法律地位也不高,其中的可操作性太多了。

“公安部专家在宝石宾馆做了三次坠落实验……”不知道这个“专家”想证明什么,与本案有多大关系,“活人”与“死人”坠落的时候情况不同,模特与死人的坠落也可能不同。关键的问题,这名专家如果确信自己的结论是正确的,那么他就应该公开试验报告和细节——甚至应该试验时就向媒体公开。

◎网友 IP地址:219.133.206.

在医学上,父亲的DNA会有50%的序列与孩子相同,他女儿的X染色体就有他的一半。女儿的下体分泌物当然能检出与父亲DNA相同的序列呀,因为除了犯罪分子的精液还有女儿的血液和分泌物,在检测时我们应该检测的是精子的DNA,要排除死者血液和分泌物。我们不能因为高的内裤上有和父亲相同的DNA就说是伪造的,如果那样的话,好多孩子的下体分泌物都能检出和母亲父亲相同的DNA.

◎网友 IP地址:220.187.20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97]9号)对《刑法》第305条规定的犯罪确定了罪名:伪证罪。

3.由上可知,第305条“伪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该法条排除了对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定罪处罚,且特别要求是“在刑事诉讼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对“诬告陷害”的行为定罪。

5.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对照复查组所公布的“高天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及伪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被襄樊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①《刑法》并未对“诬告陷害”的行为定罪,高天虎怎么就因“诬告陷害”而“涉嫌构成犯罪”了? ②“伪证罪”的主体应当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就算高天虎在女儿的内裤上作了假,依《刑法》,他还没提出刑事诉讼,并非“在刑事诉讼中”,怎么就“涉嫌构成犯罪”了? ③就算高天虎提出了刑事诉讼,他只能是原告,不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中的任何一类,不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怎么就“涉嫌构成犯罪”了?

◎网友 IP地址:219.156.217.

调查说“高莺莺之父高天虎,1983年因无故殴打他人,严重破坏公共秩序,被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单说高莺莺好了,说什么高天虎几年前被判过刑的事呢?和本案有关系吗?为什么总习惯将历史拿来说事?

官方调查结论引发的各执一词

高家人:

我们不承认复查结果

今年7月23日,高天虎和陈学荣夫妇因涉嫌伪证罪被襄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高家代理律师岳建州律师告诉《南方都市报》记者,对于高天虎涉嫌伪证罪一案,“襄樊市公安部门的一些做法违反程序。”

岳建州说,“根据《刑事诉讼法》,拘留后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但襄樊市公安局7月23日刑拘高天虎和陈学荣 ,却到26日才将通知书送到家属处。”

《南方都市报》报道,8月9日上午,岳建州律师会见了高莺莺之父高天虎。高天虎对涉嫌伪证罪表示不能接受,他明确告诉律师,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绝对不是他的。

8月22日,记者联系到高天虎的二弟高天成。他告诉记者,高天虎夫妇仍在看守所羁押。

记者:18日调查结果出来了,你们作为家属相信吗?

高天成:我们全家绝对不相信,绝对不承认。

记者:调查结果称内裤上的精斑是高天虎的你们有没有异议?

高天成:那是他们警方伪造的。我们保留向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全国人大申诉的权利。老百姓应该有说话的权利……拘留了我哥嫂后,他们搜走了家里的照片和哥嫂保存下来的证据,并且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写下清单。

记者:他们怎么进去的?

高天成:他们把门撬开的。哥嫂在外四年了,没有拿家里的钥匙,钥匙在我这里。门被撬了两次。

记者:您对您刚才说出的这些话负责任吗?

高天成:我负责任。

襄樊市政府:我们经得起再调查

8月21日,记者与襄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杨主任通了三次电话。

听明记者来电的意图,杨主任说:“汉江传媒网上有一个《”高莺莺死亡事件“真相》,基本情况都在里边。”(记者后了解到,汉江传媒网是由襄樊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办的襄樊市惟一具有在网上对外发布新闻资格的门户网站。)

记者:但这两天评论和网友的质疑还是很多,为什么最后的结果已经公布了,网友还有这么多质疑的声音呢?你们怎么看待网上的评论?

杨:那是因为网友没有参加新闻发布会,媒体稿子里写得不详细,如果他们看到我们全面的解释就清楚了。另外也不排除恶意炒作,政府部门在网上处于弱势地位,网民爱拿这个事说事。

记者:您觉得这种情况还需要再开发布会做更详细的解释吗?

杨:说清楚了,都说清楚了。

记者:说清楚了,但是可能像您说的并没有传达到公众的耳朵里,并不能说服大家。

杨:他们没有认真看,我们的网上有一个“事实真相”,里面都解释了,如果他们看了以后一分析就知道了。

杨主任一再要求记者也去看汉江传媒网的“事实真相”,并挂断了电话。

记者再次拨打过去,杨说:“情况我们都公布了。你还可以问一下襄樊市公安局,有些调查情况他们比较清楚。”这次,杨又要求记者去询问市公安局。

记者:我看了咱们回答的一些问题,还是有读者或者网友针对政府回答的问题又提出了疑问,我是想再替网友和读者问问。比如坠楼的时候怎么就可以把纽扣摔错位,腰带就找不着了呢?

杨:纽扣错位你看到照片了吗?

杨主任仍然让记者找市公安局的董煜华处长。

记者:还有人认为确定高莺莺自杀的证据不足,她到底是因为什么自杀的,这个有查清吗?主要是这件事情网友的质疑太多了,包括各个主流媒体的评论……

杨主任再次挂机。

8月21日下午,记者又一次拨通了杨主任的电话:这个调查结果您可不可以拍着胸脯说肯定是没有问题的?

杨:肯定没有问题。是公安部直接参与指导的。

记者:以后再复查的话这个结果也是没问题的吧?你们怕不怕再复查?

杨:没问题。这个事是谁都不敢马虎的。

8月21日-22日记者先后10次给参加此次调查的襄樊市公安局董煜华处长打电话,均被告知不在办公室,记者说明采访意图并留下联系方式,截至发稿时,仍没有听到董处长的声音。

媒体:只是报道百姓疑问

曾深入接触到高家人、较早发表这一事件的某媒体记者前后调查了将近一个月时间。

该媒体记者对本报记者说:“我们报道的每一句话,没有一句是编造的,我们所有的文字都是有具体的人反映的。”

对于这篇引起轰动的报道,该媒体记者说,我们没有定性高莺莺这件事,我们只是提出了疑问,只是把当事人、老百姓的这些疑问反映出来。这些疑问不是三岁的孩子随便发出的,是我们采访了大量的当地群众,听她父母、见证人所讲的。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朱国栋,在襄樊、武汉等地实地采访近十天,他对记者表示:

高莺莺到底是自杀还是他杀,我个人不做倾向性的判断。我只是觉得湖北方面的专案组,很大一部分都是原来高莺莺案调查组的成员。新成立的专案组,如果能让以前参与办案的一些人员回避,再得出这样结论,应该更加有说服力。

记者:您觉得您的这篇报道是否客观真实?

朱国栋:肯定是客观真实的。

记者:您对发布会的结果是否认可?

朱国栋:我不发表个人的见解。

《新闻晨报》记者杜琛:我们只是如实地报道我们调查出的东西,只是把我们了解的东西告诉读者,根据我们报道的东西,官方调查的内容,以及高莺莺家属提出的疑问,留给读者自己去评判吧。我们只是忠实地发布我们所了解到的情况。

记者:你是客观真实地报道了你所了解的事情吧?

杜琛:我写的东西都是有凭有据的,我们是不带任何观点去采访的。

记者:您是否认可官方的这个发布?

杜琛:这是官方的一个调查,我们只是把这个结论公布出来。我不发表看法。

《中国青年报》记者甘丽华:在发布会上,我们作为媒体,就是代表公众提问。我觉得公众的反映基本代表这一事件的反映吧。我们并不是能做出判断的人,但是公众的反映可能是值得思考的,值得人们去重新考量这个事情。

媒体报道与官方结论谁更接近真相

根据杨主任的反复提示,记者登录了汉江传媒网,看到了一篇署名林杰,题为《“高莺莺死亡事件”真相》的报道,按杨主任所说,这就是那篇襄樊市政府新闻办的官方说法了。

是否正如杨所说“看到我们全面的解释就清楚了”呢?记者将此前媒体报道所提出的疑问和该文章做了对比:

是不是自杀?

◎媒体报道:

当地一位现场目击人告诉记者:我看到高莺莺的尸体,第一感觉就是这种情况并非跳楼自杀,一定是被人害的!最明显的标记,就是她的喉部有被掐的手印,手腕有黑紫色勒痕,上衣纽扣少了好几粒,有一粒纽扣居然还扣错了,裤子拉链也没有拉上。

在采访中,记者看到了保存完好的照片。照片上的高莺莺,面部的眼皮处、手腕、颈部、右耳部均有不同程度的抓伤或黑紫色勒痕。这远非坠楼所能造成。

◎调查结果称:

法医检验证实,手腕处颜色较深,但没有条形反映,不应是勒痕、掐痕。死者身上没有明显的抵抗伤和反抗伤,衣扣脱落和拉链绷开是高坠时的常见现象,结合死者衣物没有明显撕裂、脱落分析,可排除他人加害。

侦查实验证实:高坠可导致死者衣服拉链绷开。

侦查人员制作了3个用于实验的人体模特。三次实验中,人体模特衣服拉链处均被绷开。第三次实验(人体模特自行坠落)与高莺莺坠落点基本相符。结合窗沿、护栏、铝合金窗框上的踩踏痕迹推断,高莺莺应当是从九楼窗沿处跳楼。

尸检有遗憾?

◎媒体报道:

高莺莺的姑姑告诉记者,在尸体火化前,亲人们给莺莺换衣服时,发现莺莺的一个乳头被咬坏。但是,这一重要情节,法医鉴定却没有体现。法医没有给家属出具死亡鉴定书,仅仅口头告知“属意外死亡”。

◎调查结果称:

经调查,医院当时进行救治的医生张某和为死者换衣服的李某均证实“没有发现乳房损伤”。死者家属请人拍下的尸体损伤照片中,也没有这一损伤的反映。

证言之惑

◎媒体报道:

记者在采访中,得到了郭延静提供的一份证明材料,材料中这样写道:“我在宝石宾馆上班,不能不听从老板的,干警写的一部分询问笔录是我说的,可另一部分是公安编造的(我有证人可以证明我)。另外我要特别说明,那天晚上宝石宾馆老板确实开了百家乐赌场,七楼八楼有很多地方官员,地方干警有的也在那种场合下玩。另外宾馆明确规定所有员工在自己岗位工作,我和高莺莺应在四楼以下工作,高莺莺怎么可能从四楼跑到楼上去呢?以上我写的都是事实,将来不论哪级干部哪级领导调查我都可证明。事实永远是事实,谁也推翻不了。”

◎调查结果称:

此次复查,郭某某证实:上述证词是高天虎写好后与其弟、妹一起迫使她抄的,许多情况是不真实的,她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词才是真实情况。

精神病之说

◎媒体报道:

老河口一中曾担任过高莺莺班主任的李相亮老师向《中国广经新闻》的邓永平记者证实,高莺莺在校时道德品质好,学习成绩不错,未见有精神障碍表现。

◎调查结果称:

在这次复查中,李某某证实:“高莺莺在校学习不错,表现及道德品质都较好”是他说的,后一句话他说的是“高莺莺精神不正常”,并对记者篡改其原意表示愤慨。

◎网友质疑:

网友IP地址:61.163.231.

侦查讲究证据,证明人家有精神病史请拿出病历来,或者相关处方也行,怎能光凭口头猜测。

抢尸真相

◎媒体报道:

2002年3月18日星期天凌晨,大批警察、武警突然出现在宝石宾馆,他们手持警棍,对守护尸体的亲属一阵乱棒,打散后将尸体抢出,送往殡仪馆。

◎调查结果称:

为了尽快平息这场有组织的违法群体性闹事,老河口市领导按程序请求原武警襄樊市支队调派武警,协助老河口市公安机关维持秩序。武警老河口市中队派出10名武警,协助老河口市公安机关维持秩序。公安干警和武警战士均未携带枪支及其他杀伤性武器。

 

火化与赔偿的争议

◎媒体报道:

2002年3月18日早上,上百名警察,拦住殡仪馆大门,只要高天虎不签字火化就不让家属出去。在僵持中,派出所将高莺莺的两个叔叔、一个表哥关押起来,并威胁如不签字就不放人。

老河口市政法委一名副书记对高天虎夫妇说:“不管你们答应不答应,今天尸体必须火化。你们签字还可以给点钱,不签字我们也要强行火化,一分钱也没有,同时你们的几个亲戚也要停职。”

2002年3月19日,在老河口市政法委,一位领导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关于解决高莺莺意外死亡有关补偿协议》,让高天虎签名,并补偿4.9万元。协议甲方为高天虎,乙方为“市委工作组”。协议中要求,甲方领取死亡及安葬补助费后,保证不再追究任何单位的责任。

◎调查结果称:

老河口市委工作组与死者亲属在殡仪馆就尸体火化及善后处理事宜进行协商,市委工作组提出,如果死者家属对公安局法医尸检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请检察院法医进行尸检,也可以请上级公安机关法医进一步复检,高天虎表示不再复检。死者家属同意在给4.9万元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火化尸体。晚9时,尸体由死者家属自行安排火化。

老河口市之所以要和死者亲属签订《关于解决高莺莺意外死亡有关补偿协议》,是出于对死者家属的困难照顾和精神抚慰。出于关心、照顾死者家庭和尽快平息事态的考虑,商定由民政部门从慈善基金中解决4.27万元,加上宾馆按政策补偿的6300元,共4.9万元。由于4.9万元补偿费由两部分构成,以其中任何一方签订协议都不合适,工作组负责人只好以“市委工作组”名义与死者家属签订补偿协议。

◎网友质疑:

网友IP地址:已隐藏

自杀也可以获赔?那政府要赔死了!

高莺莺案已无法查清?

调查结果公布后,许多媒体都发表了评论,而这些评论饱含质疑的声音。

《南方日报》发表评论文章说:“针对高莺莺案的诸多疑点,公权力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公众释疑解惑,尤其是关于‘高父为什么要拿着留有自己精斑的高莺莺内裤提供给鉴定部门并四处上访’等疑问,不然,公众完全有理由将类似于这样的结论视为污辱公众智慧从而口诛笔伐之。”

红网署名悠悠南风的作者发表了这样的评论:公众之所以对高莺莺这个死亡“真相”产生普遍怀疑,根本原因还是因为这样的调查结果,根本未能向公众提供一个具体的、完整的、有针对性的、有说服力的、符合逻辑的、经得住情理推敲的解释与证据。

红网署名杨涛的评论称,专案组虽然有上级专家,但主力仍然来自襄樊市公安局。这让公民高天虎可能又再一次陷入与地方政府作对的境地……在我看来,高天虎被襄樊市公安局以涉嫌伪证罪刑事拘留就可能表明了某种信号,因为让与原先办案有关的机关而不是外地、外省的公安机关来调查高天虎的问题,本身在程序上就值得质疑。

《北京青年报》8月20日发表的评论称:高莺莺案客观上已无法查清“真相”。评论认为:“由于在收集、固定证据方面远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高莺莺案目前在客观上已成为一宗无法查清的‘疑案’。”“最后认定‘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不存在他人加害,高莺莺有精神异常表现,其跳楼与精神异常有关’,也过于勉强。从襄樊市政府向媒体通报复查的结果来看,认定高莺莺自杀的都是间接证据,且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南方都市报》的社论认为:如果说结案前公众不相信的是高莺莺自杀之说,结案后公众不相信的,就是这个官方结论,以及给出这个结论的专案组。社论还指出:专案组成员名单始终未得公布,这种神秘引人猜测,专案组办案程序的不公开也同样让人浮想联翩。此外,专案组的人为何会想到精斑可能是高父所留,因此去检测他的DNA?

《现代快报》的评论认为,高莺莺的父亲再怎么傻,能傻到连内裤上的精斑需要化验都不知道吗?傻到拼了老命保留的居然是自己的罪证吗?“法律界人士已经明确指出,当地公安局拘捕高莺莺父母的做法明显程序违法,许多破绽和矛盾无法自圆其说。这个时候,就急匆匆地把高莺莺父母给抓了,再联想此前的种种怪事,当地公安机关的做法如何能让公众信服?”

高莺莺之死

2002年3月15日晚,年仅18岁的少女高莺莺,死于其工作的襄樊市下辖的老河口市宝石宾馆。

据媒体报道,事发后,当地公安局鉴定高莺莺为跳楼自杀,并要求家人尽快对尸体予以火化,但家属因发现尸体上存有多处伤痕,觉得高莺莺死因疑点重重,不同意火化。而后,当地公安局连同武警强行抢走尸体,逼迫家属在火化协议上签了字。

此后4年里,高莺莺父母高天虎、陈学荣坚持上访。高天虎想方设法躲避围追堵截,他委托河南省某律师事务所,将高莺莺死亡时身穿的白色内裤,送往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02年7月31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结论:在白色内裤上检出精斑。

后经媒体披露,这起旧案惊动当地政府,并于今年7月4日成立由襄樊市委、市政府负责案件复查专案组,重新彻查此案。公安部亦派专家驻襄督战,后来,中纪委亦介入此案。

据此次新闻发布会称:联合复查组认真审核了高莺莺死亡事件的案卷材料,复勘了现场,对尸检过程及尸检意见进行了审核,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认定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不存在他人加害。高莺莺有精神异常表现,其跳楼与精神异常有关。

这次复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高天虎提供的高莺莺死亡时所穿的内裤上所留精斑进行了检验,与可能对高莺莺造成性侵害的相关人员血样DNA检验结果做了比对,均被排除。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的鉴定结论表明,高天虎提交的高莺莺白底兰花内裤上的精斑系高天虎所留。

◎记者手记◎

一位报道过高莺莺案的记者的话让人记忆犹新:“我们奇怪的是,为什么任疑问在民间蔓延,这个事件,用老百姓的话说,是当地骨灰级的新闻,媒体的追问让它重见天日了。虽然真相没有定论,但最起码,这些疑问能够浮出水面。”

但是,历时一个多月的专案组复查之后,疑问为什么仍不能从人们心里消除?网友为什么不信任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政府应该怎样做才能让网友相信?

官方有意将此案办成“铁案”,而这个“铁案”,办案立场是否中立,是否经得起再次调查?是否经得起人们的质疑和时间的检验?

综合网友的声音,我们还想问的是:出事后,为什么警方不连夜查看现场?为什么不对现场进行保护?既然死者家属对死因高度质疑,按照相关法律精神,本应进行解剖检验尸体,为何市委工作组要动用武警与警察来抢尸体,为的就是进行火化呢?对于以上有责任的地方,为何不予以追究?

既然说是自杀,为何平常的一起自杀事件,就让市政府产生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害怕”?媒体记者前往当地公安机关采访高莺莺事件时,曾被不明身份的人员和车辆跟踪盯梢,这又如何解释?诸如此类的疑问,这份调查结果都未能给出答案。

责任编辑:王笃若         来源:青年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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