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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波罗新闻网2008-09-02讯】

上图右侧为《劳改犯人守则》第一页的影印本,以下是我转抄的电子版本的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至第四条,其全部内容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规定,为了在劳动中逐步改造犯人成为拥护人民政府,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特制定本守则,犯人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犯人必须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各项纪律制度,只许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
第三条 犯人在改造期间,必须服从国家工作人员和警戒人员的一切命令和指挥,。
第四条 犯人在劳动改造中,应该积极改造反动思想,立场观点和一切不良习惯,树立劳动观点,养成劳动习惯,学习生产技能。
中共用武力夺得政权以后,首先便是它对它认定的敌人、甚至估计的潜在敌人进行了血腥的镇压。因为此时它是以合法政府的姿态出现的,再不便象未夺得政权之前那样自称“痞子运动”杀人越货,一切按“我是流氓我怕谁”的方式料理。1951年在当年主管政法的政治局常委彭真主持下,制定了急性杀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慢性杀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这两个条例的本质依我在看守所遇到的一位老年犯人的说法是这样的:“世界上的罪只有两种,死罪和活罪”。事实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没有按死罪枪杀的人,一律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去受活罪。所以,根据这个要你受活罪的条例制定的《劳改犯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其根本目的就是要让犯人服服贴贴地受活罪。
共产党(也可以说是毛泽东)的统治逻辑是这样的,把他治下的人分成人民和敌人两大类,毛泽东高喊的所谓的“人民当家作主”,实际上就是他盗用人民的名义奴役人民,凡人民中抗拒这个奴役者,他便立刻被划为敌人,或处以枪毙死罪,或处以劳改活罪。
《守则》第二条第一句便是“犯人必须认罪服法接受改造”,而认罪服法四个字是任何监狱的墙壁上写着的硕大无比的字,也是犯人在学习会上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奇怪的是它也是犯人在私下交谈中绝对不会使用的词汇)。
中国大陆建国至今,从来不承认政治犯这个人类品种的存在,但反革命犯却大量存在,只不过反革命案仍旧叫刑事犯罪而不叫政治犯罪,其他如偷摸扒骗奸犯罪也称作刑事犯,名称虽然都称刑事案,但在劳改队里的对待却大大不同,领反革命罪者不仅判刑最重干部对他们的监管也分外严苛,如发生犯人逃跑,大小生产事故首先受到追查或严刑逼供者必然是反革命犯。
不幸的是,地方官员为了显示自己的立场坚定,抓反革命的成绩突出,制造出来的冤假错案就多得出奇也错得离谱。背负着这类冤情的犯人当然很难作到认罪,在劳改队经常开展的政治运动中,他门是捆绑吊打的首选对象,直到从生理上进入“痛不欲生”的状态,开始自我诬陷以证明政府的判决英明为止。
我曾与一位刘姓投敌叛国犯同队劳改多年,他是一位穷乡僻壤的小学教师,从外观上看此人更象是一位老实巴交的农民大叔,生平到过的最大城市就是他家乡的那座县城,而那座边远的小城在地图上却很难找到。只因为大饥荒年代他发牢骚说:“共产党对农民见死不救”等话印在他的判决书上便成了“大肆散布反动言论”的例句。判决书接下去印着“接受苏联大使给予的一千卢布反革命活动经费”等天方夜谭,判刑十五年,刚投入劳改时他拒不认罪,受尽皮肉之苦甚至手臂都被捆断,后来他作了让步,表示愿意服法但不认罪,这个谬论一出,又让他牺牲了一根肋骨,直到他服刑十年以后才彻底降服,低头认罪并因此转变而受到干部表扬。某日,我私下问他:“苏联人在什么地方给了你一千卢布?”他苦笑着回答:“见他妈的鬼,老子一辈子没看见过一个外国人,也没见过一张外国钞票”。
雷马屏农场数千犯人几乎全为男性,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建场时,据说也曾有过一个中队女犯,当我六十年代中期调入这个农场时,在场部附近设有个农科所的单位,实际上那里就是残存的女犯中队,也包括刑满后留在农场就业的女性就业员,总计不足一百人。估计全场男性就业员和女性就业员的比例大约是五十比一,可以想象农科所里的那几十个徐娘半老的女就业人员之稀缺珍贵,所以当年那些男就业人员在谈到与之门当户对的女就业员时,那种垂涎欲滴之状真有点惨不忍睹。
正因为其稀贵,一位女就业员的不凡身世更引人注目,甚至犯人也耳熟能详。这位来自南京的杨某,参加南下服务团进军四川,分配在川南行署为某领导当秘书,时年二十岁,面容姣好,举止优雅,为其顶头上司倾慕,但这位女郎却不买这位上司的帐,相持到1956年,该上司忍无可忍,便以反革命罪将杨女逮捕判刑十五年,其案情之荒诞无稽简直令人喷饭,原来这位上司的卧车里发现一枚手榴弹,硬说是这女孩扔进去的。她1971年满刑时,也被改造得认罪服法,后来嫁给了一位解除劳教的就业人员,有位我熟悉的劳改友人与她有过交往,曾经向杨女士问到手榴弹的往事,杨女士立刻反问道:“你曾经见到过拒不认罪却能满刑出狱的犯人吗?”说罢,杨女的眼圈已经红了。
中国监狱的墙壁上,那认罪服法四个硕大无比的字是用犯人的血泪写成的。
《守则》第三条似乎比较简单,但执行起来却十分麻烦,因为当着犯人的面,农场干部一个个表面上道貌岸然近乎神圣,但实际上也只是凡胎肉身,“人所具有无不具有”,那些在组织生活会上对个人主义、自私自利的慷慨讨伐。只有儍瓜才会落实到自己的生活实践中。
农场设在大凉山,隐藏在大片阔叶木原始森林之中,其中的香樟木因有天然的防蛀功能而成为箱柜之类家俱的首选木料。随着无产阶级专政的日益强化,监狱的体积也一天天膨胀,不时有修建房屋的任务下达,干部们自会找到那些负责伐木的犯人,“附耳如此如此”,明眼人一看便知,不外乎用悄悄话的方式,“命令”相关犯人为他选择些质地上乘的香樟木料,日后待他过目验收,他自会“指挥”木工犯人为他制成箱箱柜柜,送给他天南海北的关系户……这类盗窃国家财产的“命令”,和假公济私的“指挥”,肯定都包罗在该条的“一切命令和指挥”之中,犯人又岂敢不服从?
至于时令蔬菜、葱葱蒜苗,“命令”蔬菜班犯人顺手牵羊抓一把,又“指挥”犯人放在其厨房门边。
因为《守则》第三条早已有言在先:“服从……一切命令和指挥”。
我所在的中队,曾经有位女干部,“命令”一个帅哥男犯,深夜潜入她的卧室进而“指挥”该犯与她作爱,该犯又岂敢不服从?(详情请参见拙作《格拉古轶事》中《大凉山里的花花草草》章节)。
遵守这个第三条堪称楷模的是本农场三分场某中队的一名犯人,他的幸运和不幸都是监管他的一位分队长“命令”和“指挥”的结果。这位分队长是个同性恋者,其实只是个个人性取向的心理问题,麻烦的是他“命令”他治下的某犯去他家中让他鸡奸,又“指挥”这个犯人和他的妻子作爱。事发后这位干部以流氓罪判刑六年。这也许只是封闭落后的中国对同性恋者的残忍,但毕竟为犯人遵守监规第三条做出了表率。
《守则》第四条特别令人厌恶之处,就在于它把劳动狭义地定义为犯人们长年累月所从事的原始的、笨重的体力劳动,并荒谬地认定这种劳动可以“改造反动思想,立场观点”,于是我不禁要问,那一批批终身从事这类劳动的工人农民,他门怎么会通过这类劳动改造成为反革命分子?
至于本条最后所说“树立劳动观点,养成劳动习惯,学习生产技能”更是胡说八道,劳改队里,那成千上万的高级工程师、那成百上千的学富五车的专家学者,还有一个个著作等身的大学教授,难道他们都没有树立劳动观点,养成劳动习惯?他们没有生产技能而需要到你这个野蛮的劳改队来学习?
遗憾的是,越是这类出类拔萃的知识精英,越容易变成山野林中的孤坟野鬼,这也是毛泽东给中华民族犯下的滔天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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