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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世传:拒绝支持制订“控霾“标准的政府,即是反人类的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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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拒绝支持制订“控霾“标准的政府,即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环境安全极不负责的政府,即是反人类的犯罪集团。

目前,因为社会公益具体服务的负责人,为项目完成而向银行贷款应归还的本金已经到期,法院已经对制订我国首例控霾标准的履行公共利益服务责任人卞世传,下达了“贷款人财产执行通知书和被执行人房产拍卖公告、房产拍卖裁定书”。必将造成在国家遭遇危境之际,主动承担起为政府制订我国急需、亦是国际环保领域首例“控霾标准”项目负责人,在政府失信、失职、失责、失范、失诺、失誉的前提下,导致其个人巨大诚信伤害及财产资金的巨大损失,必将造成企业信誉重大危害,即: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必将引起为国家服务的责任人,巨大的、不可挽回的政治、经济、名誉权、信誉权丧失的后果。

期望中央、国务院,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环境安全领域,履行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承诺,在紧急情况前提下,务实性的具体支持为政府制订控霾标准的工作。不要让为社会公益服务承担支撑的责任人,因中央政府的不作为、不履行责任而遭至名誉和经济的重大损失。不要让为为公共利益“冲涉风涛、不避艰险,艰辛探索、攻坚克难”的责任者,为政府的不负责任的行为,而遭受人格尊严和个人信誉的巨大损失,伤心流泪心流血,身心疲惫。

诉请中央、国务院领导人,作为全国节能减排工作归口单位的负责人,在紧急前提下,请依法依规,对本政府“计划内制订控霾标准的专项资金事件”,予以协调、支持,解决为国家承担公益服务的项目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责任而以私房贷款,终结订标资金和项目结题的问题。

请中央、国务院,在政府失信的紧急前提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制订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给予支持,履行中央政府对政治、经济、伦理、环境安全的归口职责。不要造成对政府担当起控霾责任的企业家,在个人信誉和经济损失领域的巨大而无可挽回的伤害。

中央政府可以资助其他国家几百亿美元。为什么不能在“同呼吸、共命运”的前提下,履行本国政府的公共社会环境安全的责任,务实性支持制订控霾标准的工作,终结我国“呼吸权、健康权、人生权、生命权”安全的问题。

政府领导人,如拒绝支持节能减排工作,拒绝信守承诺,拒绝履行制订“控霾”标准的职责,必将失去捍卫人类环境资源安全职责的当政意义,必将危害人类“呼吸权、健康权、生命权”的安全,将失去政府领导人存在于文明社会的价值作用,将成为祸害人类社会公共“呼吸权”安全的刽子手,必将被国际社会所唾弃,必将成为全人类的公敌。

沈阳市于洪区政府官员焦奡,2008年不批准沈阳市八达能源技术研究所依法为实施安全隐患措施,所申请建房要求;2012年强拆“沈阳市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技术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单位依法建设的厂房,致使“一部《城乡规划法》中的一条‘虚拟影响性’法规,居然破坏了七部国内法、五部国际公约法中二百余项客观恶劣影响性法规”的典型案件,各级政法机关至今“九年时间拒不立案”,造成各级财政支持民营科研单位技术创新235万元毁灭;引获“国家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提高燃烧率提升风机运行效率,减少飞灰量”的工业锅炉节煤10%、风机节电25%以上的节能项目,九年时间不能推广实施;致使“研究所”节约我国耗电量(0.53%的《通风机系统节能降噪综合技术》成果十四年时间不能普及;引致国家环保领域首例急需填补“控霾细颗粒物”环保行业执法空白的信访量最集中《烧烤类油烟排放标准》工作,延迟十年时间至今不能出台,其技术延伸工作,直接影响了“十四五规划”中所提出“强化PM2.5与臭氧协调达标”的目标,提前完成;招致区域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雾霾细颗粒物的控制指标,应提前五年出台实施。为此,依宪治国,完善法治,根除政府法律犯罪的源头,是我国全社会安全、文明、进步的根本途径。

2007年“研究所”获《室内送风、排风、回风净化、节能换热、低噪声一体机》的市科技创新资金,按期完成试制样机项目,已达到预期节能环保技术指标和使用效果后,却因2008年沈阳于洪新城开发区主任焦奡,拒绝批准民营科研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科技进步法》而申请在自己院内履行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措施的建房请求。导致2008年沈阳于洪区政府不批准危房改造措施而引致创新基金项目的五万元灭失,还致使可启动节能环保、健康安全产业化项目,被地方官员以恶劣公权力的无故妨害,引致一个提升家庭居室和办公室内健康行业成果推广、普及产业项目的覆灭。

不批准企业建房的后果,导致“研究所”于1996年创新开发《通风系统节能降噪综合技术》省级科技成果,平均风机节电30%,是可节约我国耗电量(0.5~3)%的清洁生产型项目,自2008年至今的十三年时间不能推广普及,延误了为政府制订《通风机系统经济运行》强制性标准的推广、普及、实施,仅这一项技术,可为我国创造产生出数千亿元的经济产值,现已造成“研究所”经济产值损失,理论上达千余亿元;犯罪嫌疑人焦奡,不批准“研究所”厂房建设的后果,又导致“研究所”为政府制订《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中《烧烤类油烟排放标准》的实施项目,延后了十年时间,由于企业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导致“八达能源环保公司”基本处于停产状态,致使制订控霾标准的工作,至今没有结题。但制订控霾标准的技术延伸工作,直接影响了“十四五规划”中所提出“强化PM2.5与臭氧协调控制”的目标,应提前五年实施;招致“研究所”制订区域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控制雾霾细颗粒物的指标,应提前五年出台。

2012年,焦奡指使“城管局”,以《城乡规划法》的一条“虚拟影响性”的法规,强拆沈阳“市节能减排公共服务平台”单位,依法建设的厂房,其后果严重违反了《宪法》、《安全生产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科技进步法》、《国防法》、《刑法》的七部国内法,践踏了我国与联合国签署《人类环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人类环境与发展宣言》《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五部国际公约法计二百余项客观实证“恶劣影响性”的法规。强拆行为,及政府和各级政府机关,对政府法律犯罪的九年时间拒不立案的情况,引致各级节能环保部门支持民营科技单位技术创新的二百三十万元财政资金的灭失。即沈阳市于洪区政府,自2012年,强拆了“民营科研单位”为以《安全生产法》,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措施而建设的实验厂房行为,于洪区政府本应履行《安全生产法》,解决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问题,作为政府主管部门,不仅没有解决厂区内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还加大了事故隐患对员工生命权的危险性、威胁性,可产生厂房随时出现倒塌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引致“八达能源环保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基本处于停产状态。这是强拆行为所导致国家财政损失情况如下:

1、造成沈阳市科委2009年《锅炉鼓引风机系统节电、降噪改造》项目成果,因生产经营秩序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而不能推广,导致科技创新风险资金5万元财政损失的情况。

2、酿成“研究所”获辽宁省经信委2008年支持《锅炉燃烧系统鼓引风机节电、降噪改造项目》技术成果推广、普及的节能财政资金50万元灭失后果的情况。

3、致使“研究所”无安全生产的厂房,导致2010沈阳市经信委支持《锅炉燃烧系统节煤、鼓引风机节电、降噪改造项目》节能孵化资金50万元灭失的情况。

4、导致了“八达能源环保公司”,自主开发并获2011年“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七十万元无偿支持”的《锅炉燃烧系统采用脉动旋流风机对余热回收系统、配风系统优化改造的节煤、节电及降噪应用项目》财政资金四十九万元灭失,酿成可为我国工业锅炉平均节煤10%以上、平均节约风机耗能25以上的减少锅炉飞灰量排放目标项目,不能结题的毁灭。导致制订相关的区域性《通风机系统经济运行》、《锅炉通风系统设计计算方法基本导则》、《锅炉燃烧、通风系统经济运行》及制订区域性锅炉全面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辽宁省燃煤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和示范项目,至今不能技术实施;

责任编辑: 王君  来源:阿波罗网来稿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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