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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万换来无罪”背后有怎样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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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还是先来仔细看看案件来龙去脉。《南方周末》记者报道称,这名商人拥有的丝绸厂与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5年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约定丝绸厂负责拆除其权属上的全部建筑物,在房地产公司在从政府有关部门处取得土地使用权30天之内,丝绸厂应向其移交房产证等建筑物权属证明,开发公司则应先行支付给丝绸厂2000万元的拆迁及前期运作费用。按约定,开发公司支付给丝绸厂的合同标的额为6300万元。
    
     虽然合同金额有点“庞大”,但针对同样庞大的厂房和估值在7000万以上的房产,合同金额一点也不吓人。话说到这儿,合同的本质只是一份简单的拆迁补偿协议,也就是说,你负责拆掉你的房,我来补偿你拆迁费用,你拆完后就走人,我要在这空地上搞开发。
    
     但争议马上就出来了。丝绸厂按协议开始拆迁,开发公司却没按协议足额支付那笔约定的2000万先期费用,丝绸厂也就没有移交房产权属证书。到这个阶段,两家的合同纠纷已经成为事实。
    
     《南方南末》记者报道称,大概过了一年,这桩并不复杂的合同纠纷马上变脸成合同诈骗。开发公司因丝绸厂并无厂名下的权属证书为由,控告丝绸厂合同诈骗,要求法院撤销原拆迁补偿合同。开发公司的理由是,厂房的产权证是登记在丝绸厂法定代表人邱照轩的弟弟和其妻子名下,非厂产权,指邱意图诈骗。
    
     只要具备法律知识ABC的人一眼就能看明白,这只是合同纠纷,决不是合同诈骗。原因很简单,第一,产权登记于亲属名下,但并不证明其后的产权移交会有什么障碍;第二,厂房属于自拆,丝绸厂既然自己开始拆迁,就说明他们有履约能力。显然导致合同纠纷的主要责任不在丝绸厂,而在开发公司。
    
     任何一个区公检法部门,只要秉公办事,这些的“小纠纷”背后的疑团就可以水落石出,问题可以顺利得到解决。但是,据《南方周末》报道,这位姓邱的商人,碰触了潜规则,在区里有人打招呼“让钱”解决时却执迷不悟,坚持已见,结果惹祸。因破坏了某些潜规则,受到潜规则拥护者的有意和无意的疯狂迫害,硬生生地在他头上安上一个“合同诈骗罪”的帽子。
    
     据称,在此案发生后,最高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有关部门都干预过,北京法学专家也出具过专家意见,但无事无补,案件一回到区里,区里还是按他们的思路来办案,直到邱最后大悟特悟,作出放弃巨额合同金之后,背了一审“有罪”差不多两年后,最后在二审时得以无罪释放。邱说,他是赎回来。
    
     光是一家区区的开发公司,是不足以掀起如此风浪。合同法设立的平等主体已经假定了他们无论强弱,在神圣合同面前是一样的。在这块地皮上“土地使用权”影子下,双方合同事实已变身为多边合同,这才造成了潜规则的骄横,也造成了法律的又一次被污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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